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5-16533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25〕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划定了江山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双塔街道、虎山街道、清湖街道3个街道和贺村镇、上余镇2个乡镇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分布区及其相关控制区域,面积114.25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本划分方案包括方案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二、区划期限
本划分方案的区划期限确定为2025-2029年。
三、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六)宏观控制,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四、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5.《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三)相关规划
1.《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江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3.《江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4.《江山经济开发区两新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5.《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五、区划方法
(一)区划的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b)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b)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功能区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注:“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铁路边界,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下表1。
表1 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dB(A)
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1.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江山市区域环境噪声、声环境功能区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基本达标,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1.原噪声功能区划覆盖面积小
原噪声功能区划覆盖面积小,随着近年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建成区已超出了该区划范围。
2.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发生了变化
随着江山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与用地现状存在差异,造成依据土地规划而划分的标准适用区与实际相差较大,部分区域的用地性质发生了变化,原划分方案所划分的噪声功能区已不适用。
八、区划结果
本划分方案划定江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4大类,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总面积5.82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6个,总面积69.18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总面积35.32km2;作为各功能区分界线的这部分道路(4类声环境功能区)和水域面积为3.93km2。
本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区划范围内无机场。
本次区划与《江山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比范围与分类都有了一定的变化和调整。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1类区3个,总面积5.82km2,划分结果见表2。
表2 1类区一览表
区划代号 | 区域范围(边界) | 面积(km2) |
101 | 双塔街道01:迎宾大道-鹿溪北路-江滨路-北环路-礼贤路 | 2.47 |
102 | 双塔街道02:北泉街—环城西路—西山南部—浙赣铁路 | 2.81 |
103 | 双塔街道03:江山港-北环路-江东大道-君澜江山国际度假酒店北侧 | 0.54 |
小计 | / | 5.82 |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2类区6个,总面积69.18km2,划分结果见表3。
表3 2类区一览表
区划代号 | 边界或范围规定 | 面积(km2) |
201 | 上余镇01:祠堂山-中心城区边界-京台高速-浙赣铁路-迎宾大道-S319-中心城区边界(不包括301) | 9.17 |
202 | 双塔街道04:迎宾大道-赵家工业园区-北环路(规划)-滨江路-江山国际度假酒店-江东大道-北关路-中心城区边界-江滨南路-江电路-虎山路-S221-城南工业园-景星西路-江青线-中心城区边界(不包括101,102,103,302,304) | 23.96 |
203 | 清湖街道02:江电路-江滨南路-莲花山大道-中心城区边界-清湖大道-S319-中心城区边界-高新东路-江滨路-龙起路-江贺公路-路口村-江贺公路-虎山路(不包括303) | 15.28 |
204 | 贺村镇01:S319-中心城区边界-广贺路-S315-丰益村-江贺公路-中心城区边界-横渡溪-江贺公路-龙起路(不包括305) | 19.15 |
205 | 贺村镇02:中心城区边界-赵家山底 | 0.86 |
206 | 贺村镇03:中心城区边界(东侧)-G205(西侧) | 0.76 |
小计 | / | 69.18 |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3类区7个,总面积约35.32km2,划分结果见表4。
表4 3类区一览表
区划代号 | 边界或范围规定 | 面积(km2) |
301 | 上余镇02(上余镇工业园区):兰贺线—祠堂山北部—祠堂山东北部—祠堂山南部—兰贺线—S319省道(外迁)—中心城区边界 | 6.02 |
302 | 虎山街道01+清湖街道03(城南工业园区):高新东路-临江路-龙起路-毛塘路-贺成路-贺祥路-江贺公路-中心城区边界-金山路-江山智能供应链运营中心-景星西路-中化石油加油站-西山西路-康辉玻璃东侧-清湖大道-红岗山路-景兴二街-虎山路-清湖大道-汇源路-协作路-莲华山大道-藕塘路-山海路-藕塘水库-坞垄塘水库-莲花山大道(不包括203) | 15.24 |
303 | 虎山街道02(城南工业园区(仓储)):江贺公路-江溪线-江青线-景兴西路-江贺公路(不包括202) | 1.65 |
304 | 贺村镇03(莲华山工业园区):莲一路-广贺路-贺溪路-华一路-莲五路-S315-莲四路-贺山路-东干渠-广贺路(不包括204) | 8.40 |
305 | 贺村镇04(贺村工业园区):G205国道-中心城区边界-浙赣铁路-G205辅路 | 1.45 |
306 | 贺村镇05(淤头工业园区):G205(东侧)-中心城区边界(西侧) | 1.39 |
307 | 虎山街道02: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 1.17 |
小计 | / | 35.32 |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干线等及其两侧区域。
1.4a类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为4a类。
4a类道路包括:
(1)高速公路:京台高速。
(2)一级公路:G205山深线。
(3)二级公路:S319义江线、S324温常线、S221淳江线。
(4)城市快速路:无。
城市主干路:迎宾大道、站前大道、北环路、北泉街、北关路、城中路、景星路、清湖大道、高新东路、莲华山大道、江滨路、鹿溪北路、鹿溪中路、鹿溪南路、江贺公路、南门路、环城西路、礼贤路、西山路、西山西路。
(5)城市次干路:兴工路、东环路、兴工七路、兴工北路、兴工八路、兴工九路、八四路、八六路、兴工三路、兴工五路、山海路、协作路、贺滨路、江电路、汇源路、龙起路、龙飞路、创新路、创业路、香樟路、贺祥路、藕塘路、东岳路、江滨南路、临江路、景星西路、景兴四街、贺成路、职教路、长丰大道、广贺路、贺和路、莲四路、贺达路、贺新路、凝秀北路、凝秀中路、凝秀南路、解放路、解放南路、中山路、文教路等。
(6)特定路段:无。
(7)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无。
(8)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无。
(9)内河航道:无。
2.4b类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为4b类。划入江山市中心城区4b类的铁路干线见表6。
表6 江山市中心城区划入4b类的铁路、货运站
序号 | 铁路名称 | 级别 | 备注 |
1 | 浙赣铁路 | 普通铁路 | / |
2 | 衢南高铁 | 高速铁路 | / |
3 | 江山火车站 | 客运站 | / |
4 | 贺村货站 | 货站 | / |
5 | 江山货站 | 货站 | / |
注: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浙赣铁路作为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在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
3.4类声功能区两侧距离要求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详见表7。
表7 江山市中心城区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要求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铁路 | 50 | 1类区 |
35 | 2类区 | |
20 | 3类区 |
4.其他规定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干线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
铁路以铁路边界(即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为边界。
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为边界。
(3)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适时调整为4类区。
(5)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内河航道,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相应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九、其他补充要求
(一)划分优先等级: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类区的,执行4类区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由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工业功能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五)本方案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江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土地使用规划叠加图
3.江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土地使用现状叠加图
4.江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生态环境红线叠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