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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20201/2024-15989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8-06

【文字解读】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19年至今,省农业农村厅已三次调整省级异地搬迁政策,而我市依旧使用2017年印发的《江山市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的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与省级政策已不完全匹配。为规范推进异地搬迁工作,确保异地搬迁项目有序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当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自2024年2月开始起草《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经局内部多次讨论后,形成初稿。

4月26日,以工作函的形式向乡镇(街道)及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征迁中心、大搬快聚专班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修改。

5月7日,召集局相关科室,财政局、审计局、大搬快聚专班及碗窑乡、张村乡、坛石镇、峡口镇召开《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对文件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

5月17日,局内部再次召开会议对本实施细则逐条审核修改。

5月24日至6月4日,通过江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3条,均已采纳。

6月7日,召集碗窑乡、坛石镇、上余镇、张村乡召开《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论证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做了2个方面调整。

6月19日,通过局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6月22日,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原则上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基本原则和实施主体

1..扶持范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内的农民异地搬迁。

2.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3.实施主体。由乡镇(街道)负责申报和实施。

(二)搬迁类型及对象

1.搬迁类型。全市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

2.扶持对象。一般为申请时实际在册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对户籍不在村内的可享受资金补助对象(3类)、户籍在村内的不可享受资金补助对象(4类)、特殊情形处置方式等做详细规定。

(三)项目实施程序

1.整村搬迁认定。需经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其中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内的自然村搬迁户数达到80%以上即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2.项目启动。以自然村为单位,由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申报,经村委会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启动搬迁工作。

非整村搬迁自然村内的低收入农户搬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申报。

3.农户申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依次经村委会、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

4.搬迁完成标准。对选择宅基地自建、自行购房、统建小区公寓房集中安置、租住廉租房、其他安置方式的搬迁完成标准做明确规定。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需另行制定。

(四)资金补助标准及程序

1.扶持标准。低收入农户按3万元/人、整村搬迁内的非低收入农户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

2.资金发放。农户完成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乡镇(街道)以项目为单位收集资料并统一申报,经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补助资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平台拨付给农户。

四、使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江山市。

五、解读单位和解读科室

1.解读单位: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解读科室:乡村振兴协调科

3.联系电话:0570-403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