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4-15983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7-29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4〕8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65-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异地搬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异地搬迁是指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内的农民异地搬迁。

(三)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四)异地搬迁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和实施。

二、搬迁类型及对象

(一)搬迁类型。分全市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

(二)扶持对象。一般为申请时实际在册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虽不在村内,但原户籍在本村的在校学生(含在读研究生)、现役义务兵或初级军士、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可视为在册人员享受资金补助。

2.以下对象不享受资金补助:

(1)户籍在村内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干部,国有企业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户籍在村内的挂靠人员;

(3)本人或配偶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在册人员。

(4)已享受过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补助政策的人员。

3.如遇其他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商议后确定。

三、项目实施

(一)整村搬迁认定。需经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内的自然村搬迁户数达到80%以上即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二)项目启动。整村搬迁项目启动以自然村为单位,由乡镇(街道)主持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户主签字盖章,形成决议。乡镇(街道)负责填写《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申请表》,附搬迁决议书、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村委会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报江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正式启动搬迁工作。

非整村搬迁自然村内的低收入农户搬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农户申报。

1.申报程序。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对农户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搬迁户情况进行评议,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提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搬迁户资格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相关信息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与农户签订搬迁协议,随搬迁户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相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2.申报资料。

(1)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

(2)江山市农民异地搬迁协议书;

(3)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照片;

(4)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农户资料复印件;

(5)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江山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或等效证明,农村无房证明、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在校证明、在役证明等资料。

(四)搬迁完成标准。

1.农民自建房,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2.自行购房,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3.统建小区公寓房集中安置,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4.租住廉租房,以签订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

5.其他安置方式,以签订搬迁协议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为准。

各地应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做好搬迁工作,并另行制定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四、资金补助

(一)扶持标准。低收入农户按3万元/人、整村搬迁内的非低收入农户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资金从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发放。

1.申请程序。农户完成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乡镇(街道)以项目为单位,填写资金报账审批表、资金分户清册,随相关资料一同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补助资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平台拨付给农户。

2.申请资料。

(1)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

(2)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分户清册;

(3)建房协议书、购房合同等安置证明资料;

(4)原居住地房屋拆除验收单、房屋及附属权证复印件、拆屋前后照片、房屋收储(调剂)协议、分家协议等房屋处置证明资料。

五、附则

本细则由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江山市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江扶贫办〔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乡镇(街道)              自然村整村搬迁决议书.doc

          2.       乡镇(街道)              自然村搬迁情况调查表.docx

          3.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申报表.docx

          4.江山市低收入农户搬迁项目申报.docx

          5.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docx

          6.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村项目公示.docx

          7.江山市低收入农户搬迁项目公示.docx

          8.江山市农民异地搬迁协议书.docx

          9.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docx

         10.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分户清册.docx

         11.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房屋拆除验收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