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59859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06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房票使用,保障征收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征迁事务中心牵头起草了《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4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征迁中心牵头市资规局、住建局、乡镇街道等部门启动起草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文件。
2024年7月,通过部门论证、专题分析及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充分吸收了群众、部门、乡镇(街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送审稿。同时,历经单位法制科室、法律顾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月29日,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房票的适用对象及范围、房票的定价机制、房票的申请发放使用管理及变更、房票结算、其他事项、组织保障和附则共8个部分。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二)房票的适用对象及范围。集体土地房票适用对象为征收合法住宅,集体土地房票适用范围在原来的城市规控区内房票安置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城市规控区外征迁区块打通房票安置。房票适用范围为使用房票购买江山市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新建商品住宅。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安排的调产(公寓)安置房市场评估标准价格,扣除被征收人调产(公寓)安置购房成本后进行确定。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可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金额构成,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临时建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可安置面积根据我市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在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房票的申请发放、使用管理及变更。主要为房票操作流程及规则,包括房票申请、签约搬迁、房票记载、房票领取、房源管理、房票使用、房票变更。
其中,“房源管理”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房票安置房源为已预现售新建商品房或市属国企市场化安置房源,具体由江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立房源信息库,衢州市区由衢州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立房源信息库;房票使用有效期限自出票之日起24个月。
(五)房票结算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为使用房票购买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主体结构验收、项目竣备并完成交付等阶段按一定比例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资金。房票资金结算比例在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或结算协议内明确。
(六)其他事项。明确房票安置以及房票实施中法律责任、房票凭证遗失补办、契税缴纳等规定。
(七)组织保障。明确各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八)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以及我市原房票政策文件废止。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拓宽房票安置的范围。集体土地房票适用范围在原来的城市规控区内房票安置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城市规控区外征迁区块打通房票安置。房票适用范围为使用房票购买江山市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新建商品住宅。
(二)调整了房票中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构成。明确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临时建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
(三)增加了“房票”的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有效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四)增加了房票结算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为使用房票购买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主体结构验收、项目竣备并完成交付等阶段按一定比例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资金。
五、解读单位
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0570—457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