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5985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24〕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方式,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调产(公寓)安置、货币安置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的适用范围
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且使用房票购买由江山市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适用本办法。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安排的调产(公寓)安置房市场评估标准价格,扣除被征收人调产(公寓)安置购房成本后进行确定。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二)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根据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临时建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和可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金额构成。
被征收人可申请将按期签约腾空奖励、网格奖励等纳入房票。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确定。
四、房票的申请发放、使用管理及变更
(一)房票申请。被征收人自愿提出房票安置申请。
(二)签约搬迁。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
(三)房票记载。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凭证编号、被征收人(共有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等内容。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出具不超过两张房票凭证。
(四)房票领取。被征收人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验收交接单、身份证,向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
(五)房源管理。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房票安置房源为已预现售新建商品房或市属国企市场化安置房源,在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具体以房源信息库公开的房源为准。
(六)房票变更。在房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变更房票使用对象(变更后的房票使用对象统称为“房票受让人”)。
1.被征收人将房票赠与他人使用的,赠与对象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房票赠与的,被征收人和受赠人持经公证的房票赠与协议等材料,共同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该房票变更仅限一次,并最终在江山市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符合房票变更条件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票转让协议、二手商品房网签合同和变更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原出票地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3.被征收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申请书、房票原件、继承公证书、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调解书等有效凭证,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七)房票使用。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自主选择确定的商品房项目(市属国企)建设的安置房项目,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票自征收实施单位签发房票凭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
五、房票结算
(一)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结算。房票金额鼓励足额购房使用,如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不计利息),且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二)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购房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并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结算(不计利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征收项目规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挑选安置房;房票逾期未使用失效的,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给予货币补偿方式结算(不计利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房票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主体结构验收、项目竣备并完成交付等阶段按一定比例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资金。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五)房票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备案并完成交付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二手房产权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不得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企)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使用对象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房票。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对象自行承担。
(四)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结算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组织保障
市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市住建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企业管理、商品房市场控价维稳及房源信息库建设,确保进入房源信息库的安置房源质量优、价格惠、可选性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审核、房票记载发放、登记管理、审核结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发改、国资、资规、审计、税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9月7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2018年3月5日公布的《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文件中关于房票安置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2022年5月10日公布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22〕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