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制度

    江山市“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深化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根本要求,关系到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大局。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围绕群众关切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事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扎实开展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着力推进“五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深化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落实“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一、落实到办文程序

      (一)公文起草。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送审稿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起草的政策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法制办可按审核规定要求其补充说明公开属性;对不按规定说明政策文件公开属性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公文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策文件,印发时应当注明“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其他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政策解读。政策文件制定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开相关的政策解读材料。

      二、落实到办会环节

      (四)方案确定。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五)公开范围。市政府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各乡镇(街道)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党政联席会议、镇村两级干部会议;市政府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

      (六)公开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应当通过电视(网络)直播、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新闻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或其他可以广泛公开的重要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深化推进“五公开”

      (七)全面推进决策公开。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执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八)全面推进执行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的重要事项做好公开,尤其是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推进执行公开。

      (九)全面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监管情况公开,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开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会议,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方式。

      (十)全面推进服务公开。继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融合发展,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深化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办理程序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内容准确一致。不断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简化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十一)全面推进结果公开。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大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十二)本制度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山市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衢州市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会议包括市政府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廉政会议、专题会议等;各乡镇(街道)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党政联席会议、镇村两级干部会议等;市政府各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执法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本市市民或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市政府会议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会议参照市政府会议执行。

      第六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市政府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会议参照市政府会议执行。

      第七条 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八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5—10人;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山市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拉近政策与公众的距离,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打造阳光、高效、法制、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市法制办、新闻办、网信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解读政策,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第三条(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本机关领导审签。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市法制办审查后,呈送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第五条(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机关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解读渠道)

      坚持把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电子政务中心),由市政务公开办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机关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机关应当同步报送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解读回应)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乡镇(街道)、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考核管理)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

      第十二条(发布施行)

      本办法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