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633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关于推进江山市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不宜继续使用。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对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三、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推进江山市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咨询电话:0570-402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