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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17

【文字解读】关于废止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关于推进江山市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不宜继续使用。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对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三、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推进江山市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9〕48号)文件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咨询电话:0570-402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