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2-1551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上余镇 成文日期: 2022-05-03
发文字号: 上政〔2022〕4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99D-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上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上余镇

>政策解读<

各行政村、镇机关各办(中心):

《上余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已经镇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日


上余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资金、集体资金,且前述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村级工程适用本细则。

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类

1.货物采购:除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外,在“政采云”平台目录外货物采购,单价3000元以上或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政采云”平台目录内5万元以上货物采购。

2.服务采购:除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外,其他服务类(含审计服务)采购单价3000元以上或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类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3.山塘、水库养殖水面经营承包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选位权),同批次1户以上50户以下;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幅(块)出让评估价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6.农民自愿申请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同一产权人出让标的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多个产权人同批次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7.农林产品所有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8.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9.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场地出租,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同批次项目年租金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10.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出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多个项目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源使用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2.产权交易项目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出让底价1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中介机构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字盖章确认。

13.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年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确定:

(1)经营性资产项目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2)自然性资源项目使用权承包、租赁或者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的,由项目业主报镇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经镇初审后逐级报批。沙场、沙滩、采石场等使用权实行许可证制度,依照资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 标

第五条 村级工程须经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经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 号)第六条,属村级重大事务的,应当按照“五议两公开”(“五议”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开、实施方案、结果公开)程序进行决策。

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村两委会议商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项目资金来源依据;

(3)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预算书(项目招标预算不得低于成本价);

(5)涉及土地、规划审批须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六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且未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旧建筑改造(装修)项目,可以向自然人招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旧建筑改造(装修)的工程项目应当向法人招标。招标项目确定后,填写上余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审批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交易项目,可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1.工程类项目:小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咨询等服务);

2.采购类项目:

(1)单价3000元以下或单次批量1万元以下货物采购类。

(2)在“政采云”平台目录内货物,单次批量采购总额5万元以下的,在成交价不高于“政采云”报价前提下,可由行政村自行询价采购。

(3)农村产权流转类项目: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下以及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下的。

(4)个人、非国有企业捐资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未列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独立核算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驻村干部、联村团长签字同意后可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二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交易项目,经审批后原则上可以按特殊交易由行政村(社区)自行组织招标。规模标准如下:工程类项目:小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咨询等服务);村级特殊交易项目审批,提供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经镇联村团长、镇三资管理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小额公共资源特殊交易申请,由村级自行组织招标。工程类项目:采用村自行公开招标、竞价比选、包清工、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含自然人),也可以自行雇工;采购类项目:采用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采购;农村产权流转类项目:采用高价中标方式招标。招标结束后提供招标公告、报名身份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报价书、报价记录表、评标纪要、公示、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余镇审批权限内的公开招标项目,经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可以不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布置的急、难、重任务相关项目;

(2)衢州市及以上的赛事、节会、论坛、创建等重大活动相关项目;

(3)由少数国有企业实施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项目;

(4)非国有企业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镇审批权限内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加强村级自行招标项目监督管理。

(1)规范村级自行招标程序:村监委应当全过程参与村级自行招标项目监督管理,招标方案必须经村两委集体商议,村务公开栏公示,驻村干部、村联村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村自行组织招标方式可以采取村自行公开招标、竞价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

(2)规范村级自行招标档案管理:村级特殊交易项目审批资料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其他自行招标资料及标后管理资料由村报账员负责在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前收集并归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交易方式、评标标准、决标和定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数额、违规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从发布公告日期开始不少于5日后开标。不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从发布公告日期开始不少于3日后开标。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相应顺延。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放弃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或者取消(中止、解除)合同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重新招标时的投标。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期间或投标企业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的,不得参与村级工程的投标。前款规定原因消除后,按照处理决定确定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被国家、浙江省、衢州市或者我市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的法人、自然人,在公示期间(未明确公示期的,从公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村级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不得假借他人、企业名义承包本村工程和项目;不得强迫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不得强买强卖建筑材料;不得以强制受聘形式参与本村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开标、定标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接受报名,对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严格执行“三一致”核验,做到人员和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一致,人员与授权书或介绍信一致,人员与其签名及联系方式一致规范做好报名登记,杜绝代签现象。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需有3名及以上(单数)作评委,由业主单位确定,对技术性较强重要项目可以按规定在市专家库中抽取,开标会全程监控、至少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在镇监督组织监督下按规定现场公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公布开标结果,并做好相关数据记录,推进“不见面”直播方式开标。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项目中标者在指定媒介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六章 标后管理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无投诉无异议或投诉理由不成立的,中标候选人到镇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7日内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招标。合同签订前,中标方向招标人交纳合同履约金,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与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一致,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审计结束后结算。合同签订后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是招标项目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村监委、组团联村要全面履行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安全、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招标控制价及合同履行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履约的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专业机构勘探、设计、监理。

第二十二条 镇纪委、三资管理中心应当全过程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工程量增减预算部分按该工程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1.建设项目确需功能调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2.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

3.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4.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安全等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5.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6.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

7.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8.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护环境、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9.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

1、在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业主或其他人实施;

3、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内容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

5、工期的变化对工程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6、完善工程功能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

村级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工程量增减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20%。增加工程量在工程项目合同价20%以内的,工程款增加5万元以上,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村级项目现场监管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经村两委初审,按照村级民主决策(议事)程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商议,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联村团长、镇三资管理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款增加10-50万元由镇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由乡镇牵头,邀请发改、财政、审计、监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参与会审后并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实施。增加工程量超过原合同价的20%以上的,增加部分工程项目另行招标。设计变更内容如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原则上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应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文件目录,列明所有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序排列;

(二)变更提出单位意见、监理单位对变更初审意见、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工程预算书、相关技术资料及变更会议纪要(或专家论证);

(三)工程变更审批表;

(四)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变更设计文件出具

1.由设计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需经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查手续;

3.设计变更内容如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4.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审核后,报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提交项目业主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工程变更项目属设计合同范围的,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及执行

1.项目业主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1),提供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原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必要时提供)、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及分项预算文件,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审核批准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下达工程变更令至施工单位,并抄送项目业主 1 份。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令后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如:溶洞、暗塘、暗沟、流沙、软基、边坡支护影响施工安全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工程抢险等突发性事件需对工程先行应急变更,项目业主可先组织进行紧急处理,同时通报主管部门,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整理,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补批手续。

3.工程变更的数量确定。工程变更的数量根据变更设计施工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由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应全部现场核查;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今后可供核查的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根据需要工程量的确定可引入第三方鉴定。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决算等工程资料的编制,并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验收申请(附件7),经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项目业主组织验收。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相关建设单位要将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每个环节内容、程序相关资料收集后按上级规定归档;各建设单位在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前,对招标投标项目前期及标后管理的相关资料收集后归档,并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真实、齐全。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村、镇机关各办公室(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镇纪委、三资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村级自行交易项目招标及标后管理情况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镇纪委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规模标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