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3-1566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上余镇 | 成文日期: | 2023-12-23 |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源头上治理和遏制腐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余镇各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强内控管理,保证项目质量,结合上余镇实际,特制定上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江政发【2016】87号)、《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江政发【2018】39号)、《江山市村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江监管办【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市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资金、集体资金,且前述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村级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在“政采云”目录平台外;1万元以上的农村产权流转适用本细则。
(二)招投标标准
村级工程须经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经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部分镇、村交易项目可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放弃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或者取消(中止、解除)合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重新招标时的投标。
(三)标后管理
公示期满后,无投诉无异议或投诉理由不成立的,中标候选人到镇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7日内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招标。对工程变更的项目,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管方、镇村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工程部分另行招标。
四、实施日期
自2022年5月3日起。
五、解读单位和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
咨询方式:0570-437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