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5-12-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祝凌云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出台拆迁安置小区公共绿地管护相关管理办法的建议》的提案(第19号)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根据《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第四点规定: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绿地的绿化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近年来,因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城区部分拆迁安置小区由街道委托我局园林处代为管理。

二、针对未接管的开放式小区绿化管养财政资金短缺的问题,我局园林处将积极与财政局沟通,在符合移交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纳入养护范围,防止绿化脱管的情况发生。

三、对于开放式小区内违章占用、毁绿种菜的行为,我局园林处通过定期、定人、定点的形式开展巡查,发现此类现象将对其进行劝导。如存在不配合的情况,我局将与综合执法局对接,按照相关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感谢您对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江山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