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3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在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就《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山市动物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公众意见,截至2026年7月23日,收到相关意见建议详情如下:
序号 | 政策内容 | 可能存在的问题 | 修改建议 | 采纳使用情况 | |
是 | 不采纳(理由) | ||||
1 |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方案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废弃物,主要包括:……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是根据来源及其危害性来定义动物医疗废弃物,没有规定具体目录。本方案中规定的废弃物不够全面,如感染性废弃物除了本文描述外,还包括:(1)传染病动物或者疑似传染病动物产生的废弃物;(2)废弃的血液、血清;(3)被污染的动物毛发;(4)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若废弃物界定不清,可能引起疾病传播风险。 | 建议参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关于“动物诊疗废弃物分类”的有关规定,增加本方案涉及的动物医疗废弃物种类。 | 否 | 动物医疗废弃物定义引用《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
2 |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 1.责任人制度: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和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 压实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动物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置水平。本方案的表述没有强调动物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利于责任落实。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规定(试行)》等的规定,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为第一责任人,可更好地压实责任,规范动物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保护公众健康。 | 修改为:1.责任人制度: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是 | |
3 | 三、主要任务 (二)构建多元化收运体系 1.直收直运模式(适用于市区及大型养殖主体)动物诊疗机构、具备自行暂存条件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及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 本方案将施行数年,若期间江山培育或引进除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外的大型养殖企业,其是否适用此种模式呢?此表述可能会对新产生的大型养殖企业的动物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暂存造成困难,造成污染物外泄,危害健康。 | 建议修改为:1.直收直运模式(适用于市区及大型养殖主体)动物诊疗机构、具备自行暂存条件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及大型动物养殖企业。 | 是 | |
4 | (二)构建多元化收运体系 | 动物医疗废弃物暂存时间越久,病菌泄漏的风险越大。若能规定暂存最长期限,有利于提高规范处置水平,保护公众健康。 | 建议:对动物医疗废弃物暂存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否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时间 |
5 | 四、处置费用 (三)费用承担 2.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养户…… | 费用分担与动物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密切相关。本条只规定了“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养殖户”的费用分担关系,若未来本土培育或引进大型养殖企业,是否也适用此种模式呢?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争议。 | 修改为:“2.大型养殖企业及其合作养殖户……” | 是 | |
6 | 应急处置 | 当出现动物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若没有应急处置措施,可能造成污染或病菌扩散,对群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 建议:增加动物医疗废弃物应急处置相关条款。 | 是 | |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