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市自然生态环境优越,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且地处浙闽赣三省交界,人员流动频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仅靠我市现有行政执法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难以开展全覆盖监管,在这种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护发〔202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山市域范围内,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邮箱等方式实名举报涉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二)实施规定。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公布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
(三)奖励条件。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3个条件和不属于奖励范围的4种情形。
(四)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列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的,每起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列为“三有”的,根据涉案性质列为刑事、行政案件的,每起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同一起案件含有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
(五)奖励兑现。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六)保护措施。明确受理或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七)实施时间。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部门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共收到12条意见,采纳12条。
五、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江山市林业局
咨询方式:0570-457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