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881002630014G/2026-166880
  • 主题分类:林业
  • 文件编号:江林〔2026〕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HJSD74-2026-0001
  • 发布机构:江山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6-01-09
  • 有效性:有效

江山市林业局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山市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各有关单位:

《江山市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林业局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深入开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护发〔2021〕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山市域范围内,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邮箱等方式实名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捕鸟网、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未经许可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以下简称“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销售野生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二、实施规定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落实,陆生野生动物举报奖励实施由市林业局组织,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举报奖励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及乡镇(街道)应当公布举报的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并开展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宣传。

三、奖励条件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

2.举报事项未被主管部门发现或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举报事项经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并依法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的举报;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主管部门发现或立案查处的;

3.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违法行为;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

(一)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线索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被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执法单位立案查处的,按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列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的,每起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列为“三有”的,根据涉案性质列为刑事、行政案件的,每起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同一起案件含有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举报线索涉及大案要案、对案件侦破发挥重要作用等重大情形的,具体奖励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五、奖励兑现

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按以下流程处理奖励事宜:

(一)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在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告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二)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告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三)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凭奖励领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同一举报线索被不同行政机关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对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六、保护措施

受理或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因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对被举报人造成损害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举报信息登记表

           2.举报奖励审批表

           3.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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