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48N/2026-16698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03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衢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衢医保发〔2026〕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第三批集中受理江山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取得江山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经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
二、受理日期
2026年9月3日至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并已注册3个月及以上,并连续在本医疗机构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具有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条件,承诺纳入定点管理后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7.具备医保支付资格动态运维条件,维护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等人员),形成“一医一档”;
8.按规定妥善储存并上传患者检验、影像等原始资料;
9.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长护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长护)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11.按照《衢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自评分达到120分及以上。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注册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3个月及以上,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医保管理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医药器械产品单独设区陈列;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具有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条件,并承诺纳入定点管理后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长护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长护)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10.按照《衢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自评分达到120分及以上。
四、受理方式
线上:通过浙里办APP(手机端)/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搜索“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完成线上申请操作。
线下:符合受理范围和申请条件的机构可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医保经办机构。
江山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江山市民声路46号江山市医疗保障局204,联系电话4116557。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文件包并按医疗机构申请材料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文件包并按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说明提供材料。
六、受理确认
医保经办机构将于2026年9月11日17:00前,与已提交申请的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在2026年9月14日前17:00前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江山市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