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26-1674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江山市博昌皮具厂:
本委受理刘建华诉你单位工资等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江山劳人仲案(2026)3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山市博昌皮具厂支付申请人刘建华2025年12月工资338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000元。以上合计5238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申请人刘建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