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6-16665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1 |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护航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质效和群众法治获得感,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浙江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浙司〔2013〕140号)、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司〔2013〕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7月12日至8月12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江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邮编324100;
二、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盛先生,联系电话:0570-4012124;
三、线上方式 :请点击线上意见征集>>>
江山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1日
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护航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质效和群众法治获得感,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浙江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浙司〔2013〕140号)、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司〔2013〕6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江山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公益服务、资源适配、规范履职原则,致力于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民生服务保障水平提升及社会和谐稳定。
(三)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指与江山市域内各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的法律顾问单位所指派的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与变更
(一)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以各律师事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市司法局综合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历年服务满意度、双向意愿等因素统筹调配。
(二)市司法局可依照江山市域内各乡镇(街道)地域区划、人口数量、法律需求等确认及调整经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具体服务区域。
(三)选聘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
2.社会责任意识强,热心公益事业与公共法律服务;
3.具备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一定人员规模;
4.近一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5.履职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选聘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当与所服务的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后可续聘或另行聘请。
(五)经选聘的法律顾问单位应根据服务区域内村(社区)需求,选派适配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执业年限、专长领域、服务的村(社区)名称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法律顾问单位:
1.法律顾问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2.法律顾问单位履职期间因违反执业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当的行业纪律处分的;
3.法律顾问单位在开展顾问工作期间,被有效投诉累计3次及以上的;
4.村(社区)有正当理由认为法律顾问单位不宜继续开展顾问工作的;
5.法律顾问单位因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开展顾问工作的;
6.需要更换法律顾问单位的其他情形。
村(社区)对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不满意的,报所属司法所核实确认,司法所认为确需更换法律顾问单位的,报市司法局决定是否更换。
三、工作职责与履职要求
(一)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应配合完成基层法治建设相关事务,履行好如下工作职责:
1.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配合矛盾纠纷调处、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做好释法析理,提出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息访止纷;
2.助力基层合规治理。为村(社区)起草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协助村(社区)换届选举等重点法治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土地征用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谈判,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完成合同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村(社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4.组织普法宣传活动。配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围绕村(社区)治理重点及群众切身利益,开展法治讲座、模拟法庭、案例讲解等普法活动,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5.法律服务协同监管。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协同监管平台工单流转,引导和协助群众录入有效工单、进行有效抢单并提供回拨电话指导等服务。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群体性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及其他重大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二)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应当确保在每个公历年内完成如下工作:
1.积极协助村(社区)开展涉及村(社区)、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2.在每个结对的村(社区),累计开展不少于四次的现场法律服务;
3.按照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点需求指派法律顾问提供现场坐班服务,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流转代办法律援助申请、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
4.在每个村(社区)举办至少一次普法宣传活动;
5.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完成合同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开展第1、3、4项服务的,记入第2项要求的现场法律服务次数。
(三)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应在所服务的村(社区)留存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接听。对通过电话来访的法律咨询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转办,提供线上一般性咨询服务。对重大、疑难、复杂等需现场处理的情形,应当及时安排时间接洽。
(四)市司法局和村(社区)应协同做好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信息公开工作,制作标牌公布法律顾问单位名称、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摆放,方便群众联系。
(五)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提供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
(六)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如下服务材料:
1.现场工作记录单;
2.审查意见书;
3.普法活动签到表或现场照片;
4.其他服务材料。
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普法宣传、出具审查意见等法律事务情况。
四、法律顾问单位的考核
(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司法所、村(社区)对法律顾问单位每公历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法律顾问单位应如实填写《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表》。
(二)法律顾问单位应在每公历年结束后的次年1月底前向司法所提交包括工作日志及服务材料在内的法律顾问服务档案,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市司法局视情况予以取消法律顾问单位考核资格、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
(三)法律顾问服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聘用合同。法律顾问单位应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2.工作计划。法律顾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工作日志。法律顾问单位应对现场服务、出具审查意见书、开展普法活动等工作进行详细记录;
4.服务材料。现场工作记录单、审查意见书、普法活动签到表等;
5.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单位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其他材料。法律顾问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添加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司法所于2月底前,结合法律顾问单位安排人员值班情况、村(社区)意见,完成对法律顾问单位提报的工作日志及服务材料的初核,并向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报送《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表》、值班签到表、法律顾问服务档案等材料。
(五)市司法局于3月底前,完成法律顾问单位年度考核材料的复核,并确定考评得分、考核等次。
市司法局在复核时可采取现场走访、电话回访、实地走访、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法律顾问单位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不含)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法律顾问单位,按最终得分排名决出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法律顾问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顾问单位的考核得分原则上按所服务的村(社区)得分的平均数计,但存在不合格的村(社区)的,考核等次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法律顾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在考评得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
1.每多开展一场普法活动,加五分,累计加分不超过二十分;
2.在额定现场服务次数外,每多服务一次,加五分,累计加分不超过二十分;
3.开展顾问工作中因先进事迹被报道的,视江山、衢州、省、国家的级别分别按五分、七分、十分、二十分的标准加分;
4.开展顾问服务期间有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重大合法权益等突出表现的,视情况加分,但单项加分不得超过十分,累计加分不超过二十分。
(七)工作日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局释明后仍不配合整改、说明情况的,相关事项不予认定,考核等次直接定为合格及以下:
1.工作日志填写简单,无法明确反映服务内容的;
2.工作日志内容与相关服务材料不对应的;
3.工作日志内容缺少相关服务材料证明的;
4.工作日志内容存在重复的;
5.其他无法认定是否实际履职的情形。
(八)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在开展顾问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单位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敷衍的;
2.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保密规定的;
3.伪造、篡改工作日志及相关服务材料的;
4吃拿卡要或接受礼品、土特产等物品的;
5.违规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的;
6.支持、操纵上访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7.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8.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
9.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存在二项以上前款列举行为或者虽只具有一项前款行为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则不予发放当年度法律顾问补贴。
(九)年度法律顾问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构成,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的法律顾问单位,全额发放基础补贴,考核等次不合格的法律顾问单位,除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八)第二款情形外,按60%发放基础补贴。
绩效补贴由市司法局综合各法律顾问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得分、考核等次、履职质效等情况核定发放。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施行后,《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发放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单
2.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3.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表
现场工作记录单
法律顾问单位名称 | |
法律顾问姓名 | |
服务时间及对象 | 年 月 日 江山市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工作事项 | □参与村(社区)重大涉法事务 □村(社区)坐班 □举办普法宣传活动 □其他: |
主要参加人员 (签字) | |
备注 (描述具体工作内容) |
注:参与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值班工作的,提交值班签到表。
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法律顾问 单位名称 | 法律顾问姓名 | ||
工作时间及地点 | 年 月 日 江山市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作事项 | □服务村(社区)重大涉法事务 □村(社区)现场服务 □出具审查意见书 □开展普法活动 □其他: | ||
工作内容 | |||
工作结果 | |||
法律顾问 (签字) | |||
法律顾问单位确认 | 村(社区)确认 |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表
法律顾问 单位名称 | 服务村(社区) | 得分 | 备注 | |
考核内容 | 详细内容 | 评分细则 |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60分) | (40分)1.服务村(社区)重大涉法事务;2.在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服务;3.按需求指派人员在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值班;4.在村(社区)次普法活动;5.配合合法性审查工作。 | 现场法律服务次数未达到四次,少一次,扣10分; 未按要求开展普法活动的,扣10分; 无正当理由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村(社区)推送的合法性审查件的,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审查的,每发现1次扣5分。 | ||
(20分)1.积极前往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服务,超四次;2.多次开展普法活动。 | 现场法律服务每多一次,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每多开展一场普法活动,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 |||
法律顾问服务档案归档情况(20分) | 1,规范签订法律顾问合同;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3.规范工作内容记录;4.做好服务材料收集存档;5.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 未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扣5分;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5分;未按规定进行工作记录且不配合整改,扣5分;缺少服务材料,每份扣2分;缺少年度工作总结扣5分。 | ||
法律工作质量情况(10分) | 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反馈,对法律顾问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 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反馈及司法所值班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扣减。 | ||
纪律制度执行情况(10分) | 担任法律顾问单位期间,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积极参与当地司法所牵头组织的顾问工作,配合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 |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及扣减。 | ||
加分项 | 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开展顾问工作中因先进事迹被报道的,视县、市、省、国家的级别分别按五分、七分、十分、二十分的标准加分。 | |||
法律顾问单位开展顾问服务期间有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重大合法权益等突出表现的,视情况加分,但单项加分不得超过十分,累计加分不超过二十分。 | ||||
合计 | ||||
乡镇(街道)司法所(盖章) 年 月 日 | ||||
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规定起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
浙江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浙司〔2013〕140号)
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司〔2013〕66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总则、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与变更、工作职责与履职要求、法律顾问单位的考核、附则五章组成,合计二十五条,并附有现场工作记录单、工作日志、年度工作考核表三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体制与基本原则。界定了“法律顾问单位”及“法律顾问”的概念,明确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法律服务机构各司其职。确立了公益服务、资源适配、规范履职的基本原则。
(二)规范选聘与变更机制。明确以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进行选聘,由市司法局综合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调配。规定了选聘条件、协议一年一签、人员名单备案等要求。同时,列举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有效投诉累计3次及以上等六种可更换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形,建立了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细化工作职责与履职要求。从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助力基层合规治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普法宣传活动、法律服务协同监管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工作职责。量化了年度最低服务指标(如每年在每个结对村/社区累计开展不少于四次现场法律服务、至少举办一次普法宣传活动等),并对信息公开、保密义务、服务材料留存、工作日志填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与结果运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明确了时间节点(次年1月底提交档案、2月底司法所初核、3月底市局复核定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比例不高于总数20%)、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及以下)。设置了超额服务、先进事迹报道、化解重大纠纷等加分项;明确了工作日志不规范、推诿敷衍、伪造材料、吃拿卡要等直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的情形。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构成,不合格的按60%发放基础补贴(情节严重者不予发放),实现奖优罚劣。
(五)明确解释权与施行日期。规定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明确了废止原有两项试行办法的衔接条款。
江山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