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559G/2026-166853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为促进我市网约房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江山市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27日
联系地址:江山市环城西路147号,邮编324100
联系人:祝磊,联系电话:18767028830,电子邮箱:1067625135@qq.com。
线上方式:请点击线上意见征集
江山市公安局
2026年7月27日
江山市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促进江山市网约房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江山市进行网约房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网约房”,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并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提供短期住宿,但尚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者,是指将自有或合法转租的居住房屋通过网约房形式提供居住服务,并与入住者达成协议的出租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平台,是指为网约房经营者提供房源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号等。
二、管理职责
(四)市政府组织领导网约房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坚持依法依规、审慎包容、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健康发展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五)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公安局:
负责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和入住人员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治安、刑事案件;指导、监督网约房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住建局:
履行全市网约房房屋使用安全行业主管职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网约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房房屋结构损坏或擅自变动查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3.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网约房经营主体依法登记;依法监管和查处网约房经营中价格违法、无照经营租赁等行为。
4.消防救援局:
指导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督促网约房经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网约房经营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5.应急管理局:
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物业服务单位督促网约房经营者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6.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日常执法中将发现的有关网约房经营违法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7.文化广电旅游局:
依法负责辖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发展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8.卫生健康局:
负责网约房的卫生监管工作;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9.宣传部(网信办):
依法对网约房平台在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开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10.乡镇(街道):
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情况的日常摸排;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监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住房屋出租相关行业组织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网约房管理工作。
(六)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建立健全网约房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共享。
三、网约房报备条件和程序
(七)经营网约房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住宿服务”相关内容);
2.经营者身份信息;
3.经营场所产权信息或租赁协议;
4.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5.经营房间的数量、标准地址信息;
6.从业人员信息;
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依法申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旅馆业管理。
(八)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1.直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
2.向网约房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者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
(九)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1.经营者提交给公安机关相关报备材料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架房源。符合经营安全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登记;
2.网约房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后,其他职能部门如需现场检查的,可以对网约房开展常态化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要求的,责令整改。网约房经营信息变更或者退出经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程序同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经营网约房:
1.属于违法建筑;
2.属于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危险房屋;
3.地下空间、移动性或临时性构筑物;
4.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经营的其他情形。
四、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十一)网约房房源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居住人员合法利益。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应当确保房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不得将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应当监督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房屋所有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经营者使用住宅用途的房屋经营网约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十三)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安装公安机关统一提供的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系统,依法履行房源信息上架、入住离开时间登记、人员身份查验等责任。
经营者应当自居住人员实际入住、离开后,即时报送居住人员相关信息。
(十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遵守公安部“五必须”规定: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在发现可疑情况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五)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十六)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提供电竞房服务的,落实未成年人禁入制度。
(十七)供居住人员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向居住人员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十八)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信息,禁止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不得在线上平台使用“宾馆、旅馆、酒店、民宿”等名义、字眼进行推广宣传经营。不得在营业执照中含有“宾馆、旅馆、酒店、民宿”等字样。已申领的营业执照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变更。
(十九)网约房经营者应当落实以下治安防范措施:
1.配备或者指定管理人员,同时确保24小时有专职人员管理,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2.在居住房屋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者摆放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
3.在居住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30日,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五、网约房经营平台责任
(二十)网约房经营平台具有以下责任:
1.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负责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将相关信息与网约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共享;
3.网约房平台接到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对本平台相关房源开展的处置工作进行配合;
4.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网约房经营数据信息的,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5.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对平台内发布的网约房房源信息进行核验,发现房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未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服务,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约房居住人员义务
(二十一)网约房居住人员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居住登记;
2.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私下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
(2)不得利用网约房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4)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3.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情形。
七、法律责任
(二十二)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网约房住宿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十三)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八、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网约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网约房经营报备。
(二十五)本办法试行期限两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市网约房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江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江山市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我市网约房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2026年6月,我们结合江山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草拟完成后我们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确保起草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一是《办法(试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起草,确保文件上下衔接、精神吻合。二是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管理、文旅、综合执法、卫健、网信、乡镇(街道)等事权部门的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修改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试行)》共25条,制定该《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网约房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细化了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管理、文旅、综合执法、卫健、网信、乡镇(街道)等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房源备案、安全准入、实名登记、平台履责等管理制度,压实经营者、网络平台和入住人员主体责任。现就《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网约房的界定。《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并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提供短期住宿,但尚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房屋。通过对网约房的准确界定,方便公众很好地理解网约房的范畴。
(二)关于网约房的管理职责。《办法(试行)》对网约房涉及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管理、文旅、综合执法、卫健、网信、乡镇(街道)等部门监管职责。
(三)关于网约房的报备和责任。《办法(试行)》对网约房的准入条件、报备流程进行了具体说明,对经营者、经营平台的责任以及入住人员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四、发文方式
建议《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开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