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五)市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奖励和保障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不予公开宣传。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工会、共青团等团体或组织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六)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具体用途为:
1.本级人民政府的奖励和慰问;
2.医疗费用补助;
3.牺牲人员丧葬费、伤残人员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补助;
4.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生活、就学等困难补助;
5.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二、申报及确认
(一)见义勇为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确认。
(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市公安局申请、举荐确认,申请、举荐时限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确认工作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三)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作为确认依据:
1.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4.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的,不予确认。
(四)与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明材料。
(五)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申请人、举荐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知书向衢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六)见义勇为人员未申请、未被举荐,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确认。
三、奖励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后,按规定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情形包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脱逃犯;参与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其他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斗争或抢险救灾行为。具体奖励标准:
1.事迹突出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2.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市政府推荐,经衢州市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3.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市政府推荐,经衢州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奖励。
(三)市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5000元;事迹突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费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义勇为人员取得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奖励工作应公开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奖励。
(五)工会、共青团等单位可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按有关规定推荐其参与“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
四、保障
(一)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优先开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原则,不得推诿、拒绝、拖延救治。
(二)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因见义勇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责任人或其无力承担的,按以下途径解决: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市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由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公安机关应督促加害人、责任人及时支付相关合理费用。参加社会保险或有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可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单位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
(四)获得市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五)获得衢州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较大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相关医保部门应给予医疗救助。
(六)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政府按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七)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享受以下补助、抚恤保障:
1.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烈士褒扬条例》申报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待遇;
2.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条件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人力社保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经确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遗属抚恤优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军人因公牺牲相关规定办理;
3.受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经确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伤残待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市政府每年组织慰问被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慰问金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九)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市政府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因见义勇为受伤、健康状况不适合原岗位的,用工单位应调换合适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受伤致残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应组织培训,结合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由市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十)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本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市政府落实保障。
(十一)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享受以下保障:
1.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救助范围,强化生活保障;
2.致孤人员有意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优先纳入相应保障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3.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便利注册服务,税务等部门依法落实税费优惠。
(十二)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按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十三)受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认定、奖励、宣传过程中应予以保密。
(十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威胁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衢州市公安局认定,参照本办法见义勇为人员待遇予以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援助。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优先保障;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安排。
(十六)获得本市及以上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近亲属(限一人),经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凭有效证件在本市免费乘坐城市公交;经公安机关、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凭有效证件全年免费游览全市国有投资景区(点)。
(十七)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未按本办法得到保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本市及以上政府申诉,由本市政府解决。
五、监督
(一)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保障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解除与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
(三)诬陷、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事迹、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撤销见义勇为确认,收回证书、奖金、慰问金等,停止原有待遇。
(五)获得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停止原有待遇。
六、附则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保障条款,另行细化本部门、本单位保障措施。
(二)本办法自2026年5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