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关于印发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26号)
1.将文件第二部分“集聚对象及条件”第1点修改为“各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外和各乡所有区域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对象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
2.文件第二部分“集聚对象及条件”增加第5点“全市各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集聚对象仅限于选择公寓房房票或商品房房票安置方式,不予安排迁建及托底安置”。
(二)《关于印发江山市企业创业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5〕21号)
1.将文件第二部分“服务内容”第(四)点修改为“(四)子女就学服务。持卡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学政策,当年有多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将文件第三部分“审核管理”第(五)点修改为“(五)绿卡限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通知发卡部门后,由发卡部门限制“创业绿卡”服务内容: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2.企业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3.因企业原因造成集访群访不稳定事件;4.持卡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因工作原因调离的;5.其他应当限制的情形”。
(三)《印发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0〕29号)
删除第六部分“政策扶持,培育壮大物业服务行业”第(二十)点。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废止《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14〕42号)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日起施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