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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付了首付,婚后独自还贷,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发布日期:2025-07-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案情】赖某某与严某某于2019年10月相识相恋,并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赖某某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一直由其偿还房贷。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4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1月,赖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决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赖某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赖某某一方名下。婚后虽然还是赖某某在偿还房贷,但其用于偿还房贷的款项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规定,离婚时针对该房屋赖某某和严某某应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赖某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对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还贷的款项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对严某某进行补偿。而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赖某某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还贷,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后,赖某某主张房产归个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财产协议优先,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若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付首付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可判归登记方,其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本案中,赖某某无法证明婚后房贷是用个人财产支付,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赖某某,但需补偿严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市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