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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虚假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5-07-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冯群

近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成功获得再审改判。

2016年,李某某入股杭州某公司,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掌握公司财务印章、法人印章。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各股东因内部争议陆续退出,并登报挂失公司法人印章,申请冻结公司对公账户。

李某某为拿回借给公司的160万元债权,与丁某某商议后决定,由李某某妻子转账相应款项到丁某某银行账户。丁某某将款项转到杭州某某公司,再由李某某操作将款项转回个人账户,以此制造银行交易流水。李某某以杭州某某公司名义与丁某某所经营的江山某某车行签订160万元的借款合同,盖上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再由丁某某起诉杭州某某公司讨要前述出借款。后法院一审支持了丁某某的诉请,判决杭州某某公司归还江山某某车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依法进行审查,开展多种调查手段,查清该案实际是李某某与丁某某串通虚构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伪造相关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杭州某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法律监督程序,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在再审期间,李某某将杭州某某公司注销,检察机关后将李某某作为案件被告参与诉讼,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该案获改判,原审民事判决书被撤销。

检察官提醒: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向法院作虚假陈述等方式,通过到法院民事诉讼方式,掩盖“假借贷”关系的行为,都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任何利用司法“公器”异化为谋利工具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