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1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其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告知。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7月5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5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15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8月21日、8月22日、8月23日,本机关拨打了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均无法接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购买到被申请人所管辖的某乙有限公司的食品,申请人认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后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书》。申请人在信函中明确说明诉求依法赔偿,并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直至复议之日都未对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内容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信函中明确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本人财产权利,并明确提出赔偿的民事诉求,属于提供的材料包含投诉内容,故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内容予以处理。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号行政判决书,无论是单位办公室、收发室还是值班室等相关人员签收当事人的履职申请,都视为行政机关已经收到该申请。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于2024年4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信函,4月26日至4月29日为法定的七个工作日。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书中告知被申请人号码没有短信接发功能,被申请人未在4月29日前进行书面、电话告知投诉内容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三、如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告知,请贵单位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继续审理,继续确认其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某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适用充分。2024年4月2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虚假标注的举报(同一信封内含两份针对不同商家不同商品标签问题的举报,另一被举报人为某有限公司)。经查,被举报人曾因不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住所地经营,也无法联系,已被答复人于2024年4月19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5月6日,答复人再次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仍未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经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查询,联系到被举报人房东某甲有限公司企业联络员曾某,其陈述被举报人实际在某省经营。因被举报人不在答复人管辖范围,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答复人建议申请人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申请人的举报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立案规定,同日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5月7日,答复人将建议申请人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从收到申请人举报并进行核查至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律依据清楚、充分。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认为答复人须在2024年4月29日前对其回复才符合法定程序。答复人认为,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是举报,而非投诉举报。1.申请人在2024年4月23日向答复人邮寄举报信,信封封面清晰标注“内附举报书两份相关材料”,且举报信结尾总结是“遂举报”,答复人按举报程序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2.答复人在2024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年5月6日就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2024年5月7日回复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举报并进行核查至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答复人未超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有关某乙有限公司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清楚、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能,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黄某在案外人某乙有限公司经营的快手小店购买了1份食品,支付67.9元。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有关食品一事》,邮寄面单上记载“内附:举报书两份相关材料”,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望贵局依法督促违法商家对违法产品进行召回并销毁。综上,遂举报,望贵局依法查处、并奖励”,并备注了“由于举报人此号码未开通接发短信功能,请予以书面告知回复”的内容,申请人在举报人处签了姓名。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材料。5月6日,被申请人开展核查,并于5月7日作出举报回复。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举报回复。
以上事实有订单详情、涉案商品照片、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有关食品一事》及挂号信邮寄面单、挂号信查询结果、《关于黄某对某乙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复》及中国邮政EMS邮寄面单、EMS快递单号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有关食品一事》中虽有“诉求赔偿”的文字内容,但申请人并未提出具体的投诉请求,结合该份材料中的“综上,遂举报,望贵局依法查处、并奖励”等内容,应当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食品一事》系举报材料,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举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