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329988771Y/2025-1635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30

江山市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办理程序(试行)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指定一名执法人员独任办理;

(二)除裁决书、调解书和撤案决定书外,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当事人或送达文书,但应当同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三)对事实基本无争议的案件径行裁决;

(四)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经口头审理并查明事实后当庭裁决。

第二条 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

《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记载立案情况、案件的承办人员、联系方式、审理期限、有权委托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并通知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被请求人认为在该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予以延长,但答辩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办理。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简易程序办理。

第四条 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委托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机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等,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先行技术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随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材料一并送达被请求人,并通知被请求人在答辩书内,一并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内容提出意见。

第五条 被请求人答辩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答辩意见,径行裁决。

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对《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提出异议的,可以径行裁决。

被请求人答辩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组织口头审理并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当庭裁决。

径行裁决或当庭裁决后,应当在五日内制作书面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书面裁决书对案件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