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329988771Y/2025-16344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江山市虎鹰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江山市远淮渔业专业合作社、江山市法海养蜂专业合作社、江山市排里农机专业合作社:
上述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下称当事人)均系2023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我局组织的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核查中,发现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信处罚〔2024〕037~040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等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者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