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329988771Y/2025-16211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5-04-01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5-04-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二、受理对象及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三、受理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相关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四、受理途径

(一)电话投诉举报

1.政府热线投诉举报电话:12345

2.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3.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投诉举报:

(1)投诉电话:0570-4029301

(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二)网上平台投诉举报

1.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小程序“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三)邮寄方式投诉举报

1.信件邮寄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江城北路2号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邮政编码:324100。

3.联系电话:0570-4029301

注意事项:来信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投诉举报”的字样。

(四)现场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及虎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双塔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贺村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峡口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长台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址:江山市虎山街道解放路106号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办公场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五、办理时限

1.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