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能

单位全称: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公开电话: 0570-4051869

单位地址: 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131号

负 责 人: 祝新洪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7:00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衢州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衢州市委和江山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其枢纽工程、碗窑灌区干渠(管)等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服务及中心实施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综合利用水库水利资源,负责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原水供水。

(四)负责碗窑灌区干渠(管)的安全运行、管理养护,做好灌区灌溉、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及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管理、引水工程和水库防汛抗旱等工作,受委托承担全市76座小型水库“以大带小”专业化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及提供技术服务工作。

(六)负责碗窑库区山场管护、森林消防及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防范等工作。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利项目申报、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核算、拨付、监管;负责项目移民档案收集管理;负责或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人事科)。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做好综合协调、综合性文字、信息、宣传、考核、档案管理、文件收发、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内部事务督办督查、信访维稳、平安综治、公务接待、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人事和工资管理、社保办理、岗位设置管理、技术职称(等级)评聘、职级晋升、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负责健全及执行财务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会计管理、资金运作和经费核算报销;负责编制收支计划、财务统计报表、资产年报、月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做好资源、资产的监管;负责制定和修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政府采购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批、产权变更的账务处理及有关报批手续的办理等工作;负责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核算、拨付、监管;负责项目移民档案收集管理;负责或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负责中心实施的水利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报批及建设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接国家、省和衢州市主管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利项目申报、审批工作;负责中心工程技术和工程实施的指导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年度计划的编报及实施管理;负责工程招投标;受委托承担全市76座小型水库“以大带小”专业化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及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牵头组织中心重大项目前期谋划;负责中心实施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灌区管理科。负责渠(管)、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灌区防汛防台、应急抢险、抗旱灌溉和供水调度;负责灌区工程的管护;负责灌区群众涉及用水政策处理和日常事务;负责灌区信息化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五)水库管理科。负责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落实防汛、抗旱、供水工作;负责水库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编制;负责水库水文观测、报汛、资料整编分析,汛情、旱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负责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观测、巡查检查、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执行用水调度计划;负责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信息化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六)生态保护科。宣传和执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负责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日常巡查、库面保洁;负责碗窑水库库区山场统一规划、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报批、实施、山场管护、水土保持、森林消防日常管理及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防范;负责水库自备船舶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制定水库渔业生态养殖计划方案;执行生态用水调度;做好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和湖长制工作;协助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协助监管库区水上作业安全等工作。

(七)安全管理科。负责中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负责中心各类应急抢险的安全监管;负责中心综合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根据水情、雨情、旱情,牵头开展应急会商并视情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水库及灌区防汛、度汛调度,牵头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股级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党委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江山市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