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81B/2025-16188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文字号: | 江农发〔2025〕38号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各农业主体: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促进农渔深度融合,实现稳粮增收,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淡水渔业支出方向)的通知》(浙财农〔2024〕85号)、《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江财农〔2025〕15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塑城乡风貌 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22﹞11号)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江财预﹝2025﹞20号),决定开展2025年江山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创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域内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渔业)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拟建设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面积达100亩以上(含),稻蛙、稻鳖模式综合种养面积要求可减半。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地块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行政村或同一小流域、同一灌区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不超过3个地块作为一个示范基地项目区,但单个地块面积要求不少于30亩;
(二)申报主体拟建设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田间开挖沟坑所形成养殖区域不得超过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的10%;
(三)申报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创建项目要求拟创建示范基地已具备良好基础设施条件,创建主体有一年以上稻渔综合种养实际生产经验。
(四)项目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有已立项建设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主体原则上不得申报;2021年以来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块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三、示范要求
(一)示范基地建有核心展示区域、有特色技术模式。
(二)示范生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主要是:稻鱼、稻虾、稻蟹、稻鳖、稻蛙等共生、轮作、共生+轮作模式,示范基地创建主体可根据各自特点优势,示范生产其中一种或多种模式。
(三)项目建设期限:2025年2月至11月。
四、财政资金扶持环节和补助办法
(一)财政资金扶持环节
江山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开展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田埂加高加固、鱼坑鱼沟开挖,养殖设施、进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防逃设施、防洪设施、清淤设施、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监控设施、防盗设施、净养设施、生产管理用房等建设,并配置相关设备。
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创建项目:稻渔综合种养(含水产品净养)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提升建设,生态稻米和水产品加工、包装、品牌创建相关设施、设备(含包装物)提升建设,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规模扩展(江山市范围)等。
(二)补助办法: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江山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不超过1家,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不超过1家,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扶持实行“先建后补”的办法,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协议等用地协议;
(五)项目建设区域内近三年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六)项目建设区域现状照片;
(七)建设内容布置详图;
(八)拟购置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型号、预估价);
(九)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程序。由相关单位自愿申报,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经各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各申报主体需在江山市“农业项目投资一件事”系统(简称“江农投”)填写申报信息,然后将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简表导出后盖章,同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至市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渔业管理科,联系人:顾祝荣,联系电话4011812。“江农投”系统操作如有疑问,请联系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科,联系人:王竹峰,联系电话:4023400。
(二)评审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联审,择优选取,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计划文件。
(三)申报要求。申报时间截至2025年4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要切实可行,投资预算符合市场行情,自筹资金已落实,用地等开工实施条件具备。
(四)验收事项。江山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项目验收相关材料,由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创建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项目验收相关材料,由衢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验收评分表》(2023版)组织验收。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验收评分表(2023版)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申报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一、项目建设条件 | |||
二、项目资金筹措 | |||
三、项目建设内容 | |||
序号 | 名称、规模数量、建设标准、设备设施规格型号等, 要求内容详实 | 投资额 (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 | |||
合 计 | |||
四、建设进度安排 | |||
1 | |||
2 | |||
3 | |||
4 | |||
… | |||
五、项目效益分析 | |||
申报实施单位承诺: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一 | 项目名称 | |||||||
二 | 建设单位(印) | 负责人及电话 | ||||||
三 | 项目建设地点 | |||||||
四 | 土地性质或来源 | |||||||
五 | 项目建设期限 | |||||||
六 | 主要建设内容 | |||||||
七 | 项目建设分项名称 | 建设地点 | 规模 (数量) | 投资 (万元) | 其中 财政 补助 | 进度安排 | ||
基础设施建设 | ||||||||
1 | ||||||||
... | ……….. | |||||||
设施设备 | ||||||||
1 | ||||||||
... | ……….. | |||||||
其它 | ||||||||
1 | ||||||||
... | ……….. | |||||||
合 计 |
附件3
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验收评分表(2023版)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单位公章 | ||||
一票否决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 | |||||
必备条件 | 主体明确 | 建设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 |||
权属清晰 | 示范区边界清晰,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证明,无土地使用纠纷。 | ||||
规模发展 | 平原地区应集中连片,且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含);丘陵、山区应各田块位置毗邻,面积在100亩以上(含)。 | ||||
标准化 建设 | 遵循《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1-2017)标准,稻渔综合种养田块沟坑占比不超过10%的红线。 | ||||
质量安全 | 示范区周边无工业污染源,近五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近三年,没有发生水稻和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 ||||
如无一票否决项填写以下评分项 | |||||
考核体系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产地环境 (6分) | 土壤 |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类以上标准。 | 3 | 达到标准(3分)。 | |
水源 | 水质达到《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T5361)标准。 | 3 | 达到标准(3分)。 | ||
模式与运营 (57分) | 特色化 生产 | 综合模式特色鲜明,技术有创新。 | 6 | 基地布局合理、模式特色鲜明(4分);技术上有创新发展(2分)。酌情赋分。 | |
产业化 运作 | 主体配套资金投入。 | 3 | 主体年配套资金投入<20万(1分);20万(含)~30万(2分);30万(含)以上(3分)。 | ||
建立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 4 | 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建立了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酌情赋分。 | |||
品牌化 发展 | 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 | 2 | 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产品认证等。 | ||
拥有水稻和水产品自主品牌,具有良好知名度和竞争力。 | 6 | 其中,拥有水稻自主品牌(2分)、水产品自主品牌(2分);获得省级农业品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1分);近3年在市级及以上的展销或评比活动中获奖(1分)。 | |||
品牌产品售价与当地普通产品相比产生了1倍以上的品牌溢价。 | 4 | 品牌溢价1~2倍(2分);2~3倍(3分),3倍以上(4分)。 | |||
水稻产量 | 平原地区水稻亩产量。 | 5 | 500~550公斤(3分);550公斤(含)以上(5分)。 | ||
丘陵、山区水稻亩产量。 | 350~400公斤(3分);400(含)~500公斤(4分);500(含)公斤以上(5分)。 | ||||
田间工程 | 符合田间工程建设行标要求。 | 5 | 田间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实用,沟坑(含食台)占比≤10%;酌情赋分。 | ||
减肥减药与循环利用 | 化肥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 | 4 | 减少15%(含)~30%(2分);减少30%(含)~50% (3分);减少50%(含)以上(4分)。 | ||
农药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 | 4 | 减少50%(含~60%(2分);减少60%(含)~70% (3分);减少70%(含)以上(4分)。 | |||
采取绿色防控技术。 | 3 | 利用种植香根草、显花植物、使用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水稻病虫害等的发生(3分);酌情赋分。 | |||
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 | 2 | 开展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燃料化利用、基料化或原料化利用(2分)。 | |||
产值利润 | 亩均利润与同等条件下比当地水稻单作对比提高一倍以上。 | 4 | 1~2倍(2分);2(含)~3倍(3分);3倍(含)以上(4分)。 | ||
亩均增加利润高于2500元。 | 5 | 2500~3000元/亩(3分);3000(含)~4000元/亩(4分);4000(含)元/亩以上(5分)。 | |||
生产管理 (25分) | 日常管理 | “生产记录”档案。 | 2 | 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规范。 | |
“施肥用药记录”档案。 | 2 | 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规范;或达到零化肥零药物施用。 | |||
“产品销售记录”档案。 | 2 | 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规范。 | |||
质量控制 | 建立了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 | 2 | 建立并运行相应制度。 | ||
采购的生产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 2 | 规范购买投入品;使用的农药和饲料均符合《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标准。 | |||
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 2 | 开展稻米和水产品检测,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例行检测、抽检没有发现不合格。 | |||
内部管理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或制有模式流程图、基地展示牌等。 | 3 |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1分);有模式流程图、基地展示牌(2分)。 | ||
定期开展/参加技术培训或交流。 | 2 | 一年开展或参加2次及以上的技术培训或交流。 | |||
有稻渔综合种养专职技术人员或技术支撑单位。 | 2 | 建立了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团队,有专职技术人员。 | |||
产品销售 | 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 2 | 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 ||
可追溯制度。 | 2 |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
产品标签。 | 2 | 销售产品附具《产品标签》或者《使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完整准确。 | |||
社会效益(12分) | 辐射带动 | 积极为周边农户提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 3 | 联系带动1~5户(2分);联系5户以上(3分)。 | |
带动周边主体开展稻渔综合种养,提高对稻渔综合种养的认识度和整体技术水平。 | 3 | 带动周边主体新投入开展稻渔综合种养1~2家(2分),3家及以上(3分)。 | |||
社会认可 | 基地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视察或工作得到肯定。 | 3 | 达到要求。 | ||
基地获得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3 | 基地获得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2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3分)。 | |||
加分项(10分) | 规模化 发展 | 经营主体因地制宜进行规模化开发,综合种养达到一定规模。 | 4 | 平原地区350亩(含)~400亩(2分),400亩(含)~500亩(3分),500亩(含)以上(4分)。 山区、丘陵地区120亩(含)~150亩(2分),150亩(含)以上(4分)。 | |
技术革新 | 基地参与市级及以上的科研推广项目的研发和试验示范任务;或作为市级及以上交流或培训的现场观摩点。 | 3 | 作为地市级科研推广项目基地或承担现场观摩会(2分);地市级以上(3分)。 | ||
三产融合 | 开展了农产品加工销售、创意农业体验、休闲旅游、节庆活动等二三产业,产业链得到有效延伸,三产融合发展效果显著。 | 3 | 三产融合效果显著,有二三产业,产值占比低于30%(2分);二三产业产值占比在30%以上(3分)。 | ||
合计 |
注:除一票否决项以外,其余考评项均按实际情况予以赋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视为合格,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