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09A/2025-161398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文小玲:
我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毛江富与文小玲结婚登记证的决定。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山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江民婚撤字第〔2025〕1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江山市民政局领取《江山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江民婚撤字〔2025〕1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江山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