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5-1606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2-20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单位预算公开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法院

目录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二、2025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单位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五)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六)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七)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八)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九)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四、2025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单位预算表

(一)2025年单位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5年单位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5年单位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5年单位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5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5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5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5年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5年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2025年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2025年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表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好市管干部。

7.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和案件督查工作。

8.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江山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所属审判保障中心事业单位(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预算。

江山市人民法院内设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小额诉讼巡回法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峡口人民法庭、贺村人民法庭、石门人民法庭;下属机构审判保障中心共17个部门。核定编制125名(行政编制110名,事业编制15名),实有在职人员118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48人,遗属3人、编外用工57人。

二、2025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单位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江山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103.49万元、上年结转结余116.68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148.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3.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41.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75万元。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收支总预算6220.16万元。

(二)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收入预算6220.1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63.96万元,下降1.03%,主要是行政人员人数减少,故预算下降。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220.16万元(上年结转116.68万元),占100.0%。
(三)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支出预算6220.1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63.96万元,下降1.03%,主要是行政人员人数减少,故预算下降。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148.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3.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41.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7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4160.31万元,占66.9%;日常公用支出604.49万元,占9.7%;项目支出1455.37万元,占23.4%。

年终结转结余0.00万元。

(四)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220.1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6220.16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148.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3.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41.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75万元。

(五)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比上年执行数减少63.96万元,下降1.03%,主要是行政人员人数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规模下降。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5148.77万元,占8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3.46万元,占6.6%;卫生健康支出241.19万元,占3.9%;住房保障支出416.75万元,占6.7%。

3.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3693.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运行开支。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69.19万元,主要用于编外人员工资与福利支出。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1286.1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法官办案基本需求,达到符合法院基本装备配备标准。确保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信息化系统平稳运行,逐步提高法院信息化系统水平,更好地服务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75.64

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137.8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41.1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16.7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六)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764.80万元,其中:

人员支出4160.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46.70万元、津贴补贴595.80万元、奖金1129.01万元、绩效工资59.3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75.6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37.82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9.5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51.6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9.14万元、住房公积金416.75万元、伙食补助费84.9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34.38万元;

日常公用支出604.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0万元、印刷费30万元、水费6.2万元、电费20万元、邮电费20万元、物业管理费6万元、差旅费20万元、维修(护)费10万元、会议费5万元、培训费50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劳务费30万元、工会经费21.56万元、福利费130.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95.1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3.48万元。

(七)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八)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九)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2.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9万元,下降32.23%,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5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没有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经费,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6.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减少0%。主要用于接待其他法院前来调研学习及办案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上年公务接待费用使用情况确定,预算数字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5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76.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9万元,下降33.9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5.0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6万元,下降70.59%,主要原因是2025年需更新1辆执勤执法用车,更新数量少于2024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1.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万元,减少4.69%,主要原因是2025年车辆编制数减少1辆,平时注重车辆运行维护保养,严格控制相关费用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5年江山市人民法院本级、审判保障中心1家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等2家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04.49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12.19万元,下降15.65%,主要是行政人员减少,故相关费用支出减少。

2.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49.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3.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16.0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8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2025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2025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5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共计5个一级项目,涉及当年资金1455.37万元。同时,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表”。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6.上年结转结余:包括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结转结余和单位资金结转结余。

7.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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