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0021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1-09

【以案说“典”·第25期】股东的“有限责任”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是好朋友,二人厨艺过人,于是二人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做餐饮生意。公司成立伊始,生意火爆,门庭若市,大赚了一笔。后来,二人通过贷款,扩大了经营规模,但因经营不善,导致生意惨淡,资金链断裂。为此,二人无力支付欠供货商的20余万元货款,供货商将甲公司、小张、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二人经营公司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依法依规经营,收付款全部使用公司账户,也未挪用公司的财物。法院经过审理,判令甲公司支付欠供货商的货款,而小张、小王不承担还款责任。

小张、小王注册成立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将50万元的注 册资金存至公司账户后,该100万元就属于公司所有,二人则成了公司的股东,二人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即每人50万元为限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公司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因小张、小王依法依规经营公司,二人投入公司的100万元不得收回,但在该100万元之外,供货商无权要求小张、小王再以二人的个人财产清偿所欠货款。

法官说法

0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典型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设置的初衷就是控制失败的风险,如果盈利的可能是无限的,而最终责任有限,那么会有更多的创业者投身到社会经济建设中,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的进步。

02

“有限责任”主要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其具体内涵是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类型,其一旦登记设立,公司财产便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仅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不溯及公司股东。此外,当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股东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以 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03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下列行为,也可能会造成“有限公司,无限责任”的后果。

第一,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者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 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 股东占有、使用的;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第二,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表现如下: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 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