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329988771Y/2024-16145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公告如下:
一、请求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五)当事人之间无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本市知识产权局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二、请求的程序:
(一)提交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请求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还需填写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附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请求人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并携带原件核验。
1.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
2.请求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请求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
5.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6.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其中,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三)提交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未明确委托权限的,视为一般代理。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函。
2.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供中文译本的,该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3.外国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4.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参加案件审理。
(四)提交专利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转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3.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五)提交侵权证据:
1.请求人应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证明被请求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具体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最好提供被控侵权的产品实物,如果提供实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且请求人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应提供如下证据:
①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的证据。
②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的证据。
2.对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1)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证据材料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证言须附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3)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经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文字记录稿。
(5)提交物证的同时,应提交能充分反映该物证证明内容的照片。
(6)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幢102室
电话:0570-4014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