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64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严雄华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建议》提案(第64号)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浙江省财政厅联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衢州市财政局联合市住建局对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梳理,拟定《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将于近期出台。我市将在衢州市《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文件下发后,由财政局与住建局联合制定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征收对象及范围、征收程序、减免程序等。

一、明确征收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汇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资料中含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项目所处地段以及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给住建部门,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

二、明确减免程序。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符合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减免相关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建局提出减免申报,提供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审核后直接减免或优惠。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住建局每半年汇总减免信息推送市财政局。

三、明确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规划区的,由市资规局将调整后规划及时推送市住建局,按调整后范围征收配套费。

感谢您对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江山加快发展。            


江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