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郑梨敏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鼓励扶持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第148号)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所提建议采纳与答复情况

(一)关于“联合体”投标模式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浙江省招投标示范文本也明确要求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并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优质企业合作,积极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

我市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未排斥联合体投标,对同一招标项目只有一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也允许使用联合体投标,如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施工和江山市贺村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您提出的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为加分项及在联合体企业中锁定要求本地企业参与的建议,出发点是提升本地企业的竞争力,但与2024年5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六条第二款“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的要求相违背。

(二)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

我市已于2021年在衢州地区率先对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探索。今年以来,我办在省、市两级“评定分离”操作指南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江山版“评定分离”操作指南。于5月份组织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业务人员进行会议部署,邀请衢州市营商办交易管理处业务负责人就“评定分离”进行业务培训。截至目前,我市已有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12个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模式,涉及金额37.17亿元。下一步将继续明确交易范围,规定400万元-1000万元政府投资的施工类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必须采用。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法定规模以上的全面实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针对“评定分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要及时修正补丁,以制度来规范行为,既要给招标人放权,又要将权利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管之下。

(三)关于剔除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的建议

我市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开展招投标工作,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全面使用浙江省招投标文件范本,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坚决打破区域壁垒,营造企业充分竞争的环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都将业绩、荣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感谢您对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江山加快发展。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吴永龙,联系电话:150****4006,5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