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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20201/2024-16107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9-13

【文字解读】江山市司法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政策原文<

一、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2023年7月14日,江山市财政局出台了《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执〔2023〕15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为规范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江山市司法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司发〔2024〕10号),为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二、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

(四)《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

(五)《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执〔2023〕153号)。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六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适用范围及原则,对现金流测算、竞争性存放开展方式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明确“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开展方式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

明确“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2年。”

明确“年度竞争性存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当年单位日均存款的60%。”

(三)中标银行家数及中标量限定

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四)公款存放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情形: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200万元的;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且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五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四、本《办法》的关键词解释

(一)竞争性招标方式: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提交其最佳报价和方案,采购单位从提交的报价中选择最优者。

(二)闲置资金: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江山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70-402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