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4-15999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发文字号: | 江司发〔202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11-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司法所,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江山市人民调解卷宗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司法局
2024年8月9日
江山市人民调解卷宗审查细则
为规范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审查工作,提高全市案件卷宗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江山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司发〔2022〕20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制作的案件卷宗。
二、审查时间
原则上每年6月和11月分别开展一次案件卷宗审查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审查程序与职责分工
(一)卷宗整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对已调处案件卷宗进行整理汇总,报送司法所。
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对已调处案件卷宗进行整理汇总,报市司法局。
(二)司法所初审
1.审查辖区内调委会上报的简易纠纷登记表和案件卷宗是否规范,根据“以奖代补”发放标准给予审查意见;
2.审查案件卷宗在省人民调解新系统“浙里调解”平台的录入情况;
3.整理汇总辖区内调委会案件卷宗,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市司法局,并填报“以奖代补”审核情况统计表、人民调委会调解案件明细表及疑难复杂/重特大纠纷申报表。
(三)市司法局审查
1.汇总统计全市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2.审查案件卷宗是否规范,并根据“以奖代补”发放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四、审查标准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
1.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村务管理、便民服务等事项,如:①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水电、卫生、煤气、维修等服务的;②协调分家分户分地的;③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④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事项。
2.非人民调解范围的事项:如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
3.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调解卷宗存在弄虚作假的,该卷宗不予奖励。同一调解员本年度查实三件以上的,取消该调解员享受本年度“以奖代补”待遇;
5.案件重复上报的;
6.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本村(社)级组织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的;
7.在职公职人员担任调解员调处的;
8.未按要求录入“浙里调解”平台的;
9.简易纠纷登记表记录不完善的,如:缺当事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缺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调解结果的,缺人民调解员签字及调委会印章的;
10.一般纠纷无调解协议的;
11.其他不应奖励的情形。
(二)简易和一般纠纷审查标准:
纠纷类型 | 文书 内容 | 存在问题 | 奖励标准(元/件) | 备注 | ||||
30 | 50 | 120 | 150 | |||||
简易纠纷 | - | 无问题 | √ | |||||
卷宗无当事人身份证明、现场照片等材料 | √ | |||||||
登记表 | 纠纷事实、调处结果含糊不清 | √ | ||||||
一般纠纷 | - | 无问题 | √ | |||||
封面 | 内容空缺或不完整、不规范 | √ | ||||||
卷号 | 卷号重复的 | 其中一件卷宗 | √ | |||||
其他同编号卷宗 | √ | |||||||
目录 | 内容空缺或不完整、不规范 | √ | ||||||
登记表/申请书 | 文书空缺 | √ | ||||||
无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 √ | |||||||
告知书 | 文书空缺 | √ | ||||||
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手印 | √ | |||||||
身份证明 | 无身份证明(户口本、驾驶证、社保卡等) | √ | ||||||
当事人为单位(包括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缺法人证明或委托书 | √ | |||||||
调解协议 | 无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的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 √ | ||||||
争议事项未写明纠纷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争议事项等内容 | √ | |||||||
无调解员签字或调解公章 | √ | |||||||
达成协议无具体内容 | √ | |||||||
协议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承担义务含糊其词、责权不分明 | √ | |||||||
履行凭证 | 涉及资金赔付的,缺支付凭证(包括支付照片、收据、转账记录等) | √ | ||||||
封底 | 无审核人签字 | √ |
(三)卷宗存在多个问题的就低标准奖励。
(四)重特大或疑难复杂纠纷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核”的方式报送,并附疑难复杂/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五)涉信访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信访交办单、接访记录、相关文件等。
(六)跨乡镇、部门联合调处及流转调处的需附市级层面的流转单或交办单,或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七)达成协议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需有相关支付凭证(分期支付的,未支付部分需在卷宗情况说明中注明)。
(八)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一方当事人为多人的群体性纠纷,应统一制作一个案卷,分开制作案卷的按一件发放补贴。一方当事人为10人(含)以上的奖励标准2000元/件,20人(含)以上的奖励标准3000元/件,30人(含)以上的奖励标准4000元/件,40人(含)以上的奖励标准5000元/件。
五、其他事项
(一)乡镇(街道)/市级调委会的案件卷宗除五大必要件外,原则上还需有调解笔录、履约证明、回访记录等。
(二)各层级调委会送审案件卷宗时,即视为已经自行核查完毕,市级核查后按照核查结果予以发放“以奖代补”补贴。
(三)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疑难复杂/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报送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报送时间:20 年 月 日
调解员姓名 | |||
调解案卷编号 | (202 ) 人调字第 号 | ||
申报类型 | ¨疑难复杂纠纷(奖励500—1000元) | ¨重特大纠纷(奖励2000—5000元) | |
申报理由 | ¨一方当事人为5人(含)以上的; ¨达成协议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 ¨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的; ¨当事人因该事件在江山市级(含)以上信访部门以走访形式走访的; ¨跨乡镇、部门联合调处的; ¨乡镇(街道)调委会调处未果流转至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 ¨其他疑难复杂纠纷。 | ¨涉及多人伤亡(死亡二人(含)以上或受伤五人(含)以上的); ¨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一方当事人为10人(含)以上的; ¨涉及群体性上访、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及多次或多人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 ¨省、市、县领导批示,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其他案情特别复杂的。 | |
纠 纷 及 调 处 简 要 情 况 | 纠纷内容: 调处简要情况: | ||
调处结果 | 调解成功,达成如下协议: | ||
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司法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填表说明:
1.报送单位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2.对调处重特大纠纷的补助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核”的方式,由调处该纠纷人民调解员所在的调委会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司法所申报;司法所经过审核并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司法局报送。
3.报送材料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信访交办单、接访记录、相关文件等。
附件2
年 “以奖代补”审核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调委会 | “以奖代补”案件数(件) | 备注 | |||||||||||||||
30元/件 | 50元/件 | 120元/件 | 150元/件 | 其他 | 合 计 | |||||||||||||
初审 | 市审 | 初审 | 市审 | 初审 | 市审 | 初审 | 市审 | 初审 | 市审 | 初审 | 市审 |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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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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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1.简易纠纷一栏即填写录入省司法行政基层业务管理平台的口头调解案件;
2.初审由司法所填报。
附件3
20 年度 人民调委会调解案件明细表
序号 | 案件类型 (简易/一般/疑难/重特大纠纷) | 卷宗号 | 当事人 | 纠纷类型 | 调解员 | 调解时间 | 司法所审查意见(注明奖励金额:30/50/120/150/其他) | 市核查意见 (奖励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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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所审查人(签名): 司法所长(签名、盖章): 市司法局审查人(签名):
原文下载:江司发〔2024〕6号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江山市人民调解卷宗审查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