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4-1603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4-08-16
发文字号: 江发改〔2024〕4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江山市东沁里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策解读<

浙江江山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山旅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停车场机动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有效提升停车泊位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东沁里、万商城、山海(位于城南美食广场内)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停车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及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江山市东沁里停车场

1.白天时段08:00-21:00(含),车辆停放3小时(含)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以1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每车次每个计时单位收费1元;夜间时段21:00-次日08:00(含)车辆停放3小时(含)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以1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每车次每个计时单位收费1元,每车次最高收费3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内每车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

2.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江山市万商城停车场

1.车辆停放3小时(含)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以1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每车次每个计时单位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24小时(含)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

2.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停车场

1.车辆停放3小时(含)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以1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每车次每个计时单位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24小时(含)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

2.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免费政策

1.免费停放时间:3小时内免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2.免收费情形: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和行政执法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三、优惠政策

特殊时期减免、节假日减免、包月、包季、包年等停车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由运营公司在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内自主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明码标价制度

运营公司应当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做好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同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其他说明

1.上述收费计价标准均为小车,大车及超大型车收费按实际占用泊位计算,摩托车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2.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六、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6日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江山市东沁里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