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329988771Y/2024-1601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15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销售单位、使用单位、集贸市场主办方、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领域计量器具的监管,营造“秤”心如意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就规范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1、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能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能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不得销售“市斤秤”)。

3、电子计价秤的外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清楚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自律性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等。

(二)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4、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卖场、海鲜市场、水果市场、早市、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便于消费者使用;对场内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实行入场先行确认,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如有消费者因市场经营户计量问题投诉至开办单位,开办单位必须根据事实妥善处理,不得包庇、推诿、扯皮;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经营户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市场内不得有经营户使用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期限的计量器具;制定“黄牌警示”等制度,对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的商户,按照违法情节对“缺斤少两”的违法失信商户悬挂黄牌予以警示或其他处置,情节严重、屡犯不改或对抗执法的,应清退出市场。

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要求经营者重启开关键后复称,也可自行到公平秤进行复称,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6、电子计价秤检定周期为1年,经营者应每年按期送检。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作为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域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电子计价秤实施免费检定。具有合法经营主体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自行送至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双塔街道江城北路5号,联系电话:0570-4115911)进行检定。

送检程序:先申报预约后检定,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进行预约检定,首次申报需注册账号,需提供营业执照上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然后进行“台账维护”(要根据设备铭牌上的参数填写电子计价秤的台账信息),再进行“预约申请”,预约完成后将电子计价秤送至预约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整治力度,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