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3481/2024-15911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7-08
发文字号: 江教 〔2024〕46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堂验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

2024年,全市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在集中整治中发现,我市部分学校存在通过配送商套取资金,用以支付采购教职工农家菜菜金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充分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从源头上管控食堂管理廉政风险,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堂验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江山市教育局

2024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堂验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充分保障广大师生权益,规范食堂食材验收管理工作,从源头上管控食堂管理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教规〔2024〕26号)等,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堂验收工作的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鼓励家长参与验收监督工作。

二、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堂食材验收小组人员培训,提高履职意识和能力,明确验收要求。

三、学校应落实食堂食材集中招标统一(含定点)采购要求,不得采购教职工、食堂员工的食材,也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食材。

四、学校应实行食材验收人员轮流制和回避制,验收时应当由2 名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其中有1名在编教师。

五、学校验收食材要在视频监控下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依托先进技术实现食材采购、称重验收、索票索证、后厨管理等全过程监管。

六、学校食材验收人员应仔细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落实食品安全溯源要求,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

七、学校食材验收人员应开包装查验食材,仔细核对品种、数量、质量,关注食材市场价格行情,根据质量、合同要求、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食材价格。同时,应在随货送达的凭证上签名、评定食材等级。

八、学校食材验收人员应及时处置验收发现的问题。发现品种、数量、价格异常,应及时报告食堂负责人,协助做好后续处置。

九、学校应对配送企业明确配送食材的质量要求,如定型包装不超过保质期的二分之一、猪肉原则要求统肉统排、活鱼和整体禽类等,确保食材新鲜质优。

十、学校应每学期对配送企业的进行评价考核,包括服务态度、食材质量、价格合理程度、按时配送情况等,并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十一、学校禁止食堂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十三、学校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