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5847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4〕19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原则
3.2 预警分级及响应启动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期间会商
3.5 响应级别调整
3.6 响应终止
4 区域应急联动
5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应急准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责任落实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全市人民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山全市并侧重于江山市城区(包括江山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指数大于200,即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主体责任,强化应急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省、市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分级管控,社会参与。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1.1 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市供电公司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衢州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修订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并检查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督查考核;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牵头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牵头编制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会同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2)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媒体转发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
(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执行限产、停产等举措。
(5)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执行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开展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公共交通运力应急响应保障工作;落实和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开展对营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共享监测预报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1)市卫健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大对渣土运输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等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市区物料、垃圾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产生道路污染行为的查处。
(13)市发改局:负责指导优化区域电力的运行调度。
(14)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15)市资规局:负责制(修)订矿山及土地垦造、土地收储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露天作业的矿山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检查土地垦造、土地收储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16)市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配合做好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企业的依法限制供电等措施。
(17)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2.2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原则
江山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江山市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大气重污染区域涉及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3.2 预警分级及响应启动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3 响应措施
接到省级、市级预警信息通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必要时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方案,迅速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举措,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方面要求。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3.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措施(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3.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措施(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水泥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3.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水泥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3.4 响应期间会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掌握应急响应举措落实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3.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3.6 响应终止
接到省级、市级预警解除信息后,指挥部及时终止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终止相应应急响应举措,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转发扩散预警解除信息。
4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柯城区、衢江区、常山县、智造新城等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积极参与区域联合会商。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5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衢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并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和衢州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并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性、可监测、可核查。
6.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相关部门能迅速参与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6.2 应急准备保障
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6.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2 责任落实
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辖区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预案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2020年发布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