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583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4〕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1-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推进江山市文明养犬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促进江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后文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宣传、强化监管、合理惩戒、提升服务”为目标,以“养犬要管犬,管犬先管人”为原则,解决居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将文明、科学养犬理念贯彻落实到养犬全过程,创造更加宜居、文明、法治的城市环境。到2024年底,养犬管理纠纷投诉解决机制更加完善,养犬矛盾纠纷从源头解决,全市养犬问题投诉量、养犬违法行为、犬只伤人率实现明显下降,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稳步上升,以法管犬的思想深入人心。
二、组织领导
完善江山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镇(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养犬情况的摸底和排查,牵头联合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确保养犬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学习宣传,营造氛围
各职责部门及乡镇(街道)各自开展全面、深入、准确、有效的学习:各职责部门及乡镇(街道)应立即在本部门工作群对《条例》进行全文转发,并通过夜学、大讲堂等形式对《条例》主要精神、相关职责条款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的宣传解读,为解决犬类矛盾纠纷和依法依规处置不文明养犬行为奠定基础。同时,各部门、乡镇(街道)要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时段,充分利用好新时代8090宣讲团推进《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全覆盖。
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犬类重点管理区的宣传工作,属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一般管理区的宣传工作。一是扩大宣传面。做好进学校、进社区、进公园、进商场、进公交、进农村“六进”主题宣讲活动。二是丰富宣传内容。在对《条例》进行宣传的同时,结合“养犬一点通操作指南”“如何避免被狗狗咬”“遇到恶性犬该怎么办”“被狗狗咬了该怎么处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惩处措施”等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进行宣传。三是搭建宣传载体。在公交车、超市、学校、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张贴文明养犬宣传海报,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阵地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社区(村)重点区域通过搭建现场咨询平台、组织宣讲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宣传车循环播放文明养犬规范等形式,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不文明养犬的危害性,提高文明养犬的自律性和自觉性;引导养犬人签订《江山市规范养犬承诺书》,确保宣传工作到边到角,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对标问题,精准监管
深入调查摸底,建立清单台账。一是全面开展重点管理区养犬情况底数摸排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村)前沿作用,重点排查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未免疫、养犬未登记、期满未年审、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犬只扰民等情况,建立不文明养犬清单。在后续开展工作时“对症下药”、逐个突破,有序开展犬只免疫、登记工作,对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依规对养犬人作出处罚并没收犬只。对群众反映的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对养犬人作出处罚。二是开展一般管理区养犬情况底数摸排工作。乡镇(街道)要重点排查辖区内一般管理区犬只未免疫、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犬只撕咬家禽和伤人等情况,建立养犬台账清单。对于未免疫的犬只,集中组织动物防疫员上门实施免疫接种;对于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要告知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犬只有撕咬家禽、伤人情况纠纷的,及时组织力量调解处置。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涉犬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宠物销售、宠物服务的主体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督促犬类销售单位建立犬只销售台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督促犬只诊疗机构建立犬只免疫诊疗台账。
(三)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一是开展养犬管理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养犬管理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出台养犬管理专项治理方案。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重点管理区犬患突出区域加强巡查,对是否文明养犬、犬只免疫情况进行检查;对遛犬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行为进行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犬只扰民、伤人等问题的举报、投诉,要迅速组织力量查处;对犬类经营场所、犬类诊疗机构进行集中检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二是组织力量巡查整治。各乡镇(街道)根据前期摸排情况,组织力量开展巡查整治,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发现的未免疫犬只,督促免疫接种;对发现的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未被牵领或者未戴嘴套的,犬吠扰民纠纷不能妥善处置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其它涉犬纠纷无法调解的,及时上报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三是突出违法曝光。各职责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对接,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深度报道,警示养犬人在享有养犬权利的同时,积极承担相应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常态长效,有效管理
一是建立犬类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临时召开,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召集,由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同时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钉钉群,每个月浙政钉线上召开一次会议,平时有需要协作的事项可以在群里沟通协调。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加以落实,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二是规范犬只收容制度。市公安局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捕捉的大型犬、烈性犬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收容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的,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及时发布认领公告。通知或者公告期满后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弃养、送交以及没收的犬只,可以由符合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一般管理区流浪犬的抓捕和收容分片区管理,以贺村片区、峡口片区、上余片区为单位建设犬只收容场所,贺村镇、峡口镇的重点管理区域每天保持常态化巡查,其他乡镇(街道)每周确保2-3次巡查。三是构建并完善犬类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犬类案件办理,巩固治理成果。同时完善养犬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养犬管理常态化监管机制、犬只收容放行制度等,落实重点管理区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管理责任,推动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职责部门、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压迫感,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要有专人抓,一抓到底,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自觉将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职责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文明执法,严格处理
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树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理念,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对多次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和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意见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原《江山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办发〔2018〕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2.江山市犬类重点管理区区域图
附件1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牵头开展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向社会公布大型犬的标准、烈性犬的名录、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犬只禁入区域。
3.对无法查明养犬人的流浪犬只,发布认领公告。
4.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
5.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
6.负责重点管理区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7.配合市公安局对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
8.配合市公安局对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
9.定期对乡镇(街道)开展犬类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
2.负责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
3.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的依法查处等工作。
4.相关职责部门日常监管或集中整治发生犬类管理纠纷时,及时依法处置。
三、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合理布局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
3.负责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
4.负责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性指导等工作。
5.负责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免疫诊疗台账。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宠物销售、宠物服务单位建立犬只销售台账。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登记,劝阻无效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六、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规范医疗机构犬伤门诊建设,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及犬伤患者诊治。
2.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
3.负责狂犬病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工作。
七、市财政局
负责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做好文明养犬方面的宣传发动和正面事迹的报道,配合做好氛围营造工作。
九、市教育局
负责牵头督促学校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加强教育引导。
十、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牵头督促车站、公交车、出租车等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牵头督促商超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
负责牵头各行政村《养犬管理村规民约》的制定。
十三、市文旅投资集团
负责牵头廿八都、清漾、江郎山景区养犬管理宣传及日常管理经费保障。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组织开展犬只疫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2.负责所辖一般管理区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及收容。
3.负责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筹掌握辖区内养犬情况,并督促动物防疫员上门实施免疫接种。
4.负责辖区内犬只咬家禽、咬人、伤人事件的矛盾调解。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6.负责引导一般管理区各行政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和落实农村犬类管理规定。
7.负责建设标准化犬只收容场所。
8.负责本镇辖区内一般管理区经费保障。
9.贺村镇、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内重点管理区经费保障。
附件2
江山市犬类重点管理区区域图
(主城区块)
(贺村集镇区块)
(峡口集镇区块)
(廿八都景区)
(清漾景区)
(江郎山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