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09A/2024-15776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决定开展江山市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3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2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5.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
以上材料原件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一式两份)。
慈善组织提交年检后请根据流程提示,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对页面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提交。
(二)材料提交
市民政局对参检的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内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对不符合要求的参检社会团体材料预审将通过原渠道退回,一旦网上提交审核通过后,将无法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应于2024年6月15日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并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一同报送市民政局。材料报送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8.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9.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20.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21.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4.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告。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 址: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万商城5号楼)A108民政办公室
联系人:夏祎琪
联系电话:0570-4031759
附件1:2024年江山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双随机名单
江山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2024年江山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双随机名单 | ||
序号 | 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江山市足球协会 | 51330881MJ9750384M |
2 | 江山市体育舞蹈协会 | 513308815505331869 |
3 | 江山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 513308815623900047 |
4 | 江山市围棋协会 | 513308815024755593 |
5 | 江山市医学会 | 51330881A98141241W |
6 | 江山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 | 51330881MJ9750579F |
7 | 江山市启梦公益促进会 | 51330881MJ97495358 |
8 | 江山市锦绣江山志愿者协会 | 51330881MJ9749754J |
9 | 江山市应急消防产品企业家协会 | 51330881080588448L |
10 | 江山市门业定制家居协会 | 51330881062012103R |
11 | 江山市贺村商会 | 513308813255219044 |
12 | 江山市四都商会 | 51330881MJ9749869Q |
13 | 江山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 51330881MJ9749949C |
14 | 江山市绿牡丹名茶产业化协会 | 51330881660598984G |
15 | 江山市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 53330881MJ975561XT |
16 | 江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 53330881MJ9755628T |
17 | 江山市锦绣教育基金会 | 53330881MJ9755636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