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615074A/2024-11986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发文机关: 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2-20

关于征求《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4-02-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意见征集  


2024年1月16日,我局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要求,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日止,共收到以下一条反馈意见:

“建议税务部门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比如,一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6元;二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4元;三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3元;四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2元,增加企业的创造活力。”

关于以上反馈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五条规定“ 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江山市适用小城市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公布的税额标准是小城市的最低税额标准。

感谢社会公众对我们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