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4-16278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文字号: | 江交发〔2024〕6号 |
为切实做好全市“两客一危”(含公交客运)及拥有50辆车以上的普通货运企业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短板,有效防范车辆超速驾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江山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力争当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排头兵提供更有力的交通安全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平台及制度建设
1.规范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指导相关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22年第10号)第八条规定,规范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对未按要求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2.建立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相关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对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二)专职监控人员配备
1.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指导相关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名专职监控人员,同时最低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对未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2.开展动态监控培训。指导相关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专职监控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日常监督检查中,现场询问企业专职监控人员工作职责和内容不能体现专职性,经调查取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3.专职监控人员有效履责。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专职监控人员是否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处置不及时或未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三)车辆动态监控使用
1.做好驾驶员违法处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进行处理,且处理率不低于90%。(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调查取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2.做好违法信息报告工作。指导相关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3.做好常态化线索核实工作。根据省、市上级部门部署,加强对重载普货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装而不用”的异常线索开展常态化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实存在“装而不用”行为时,针对同一辆车,经核实后推送企业整改单进行整改,超过三日未完成整改的,继续出现异常线索核实后仍无行驶轨迹的则推送执法队处理。(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根据推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4.确保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性。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四)开展培训和约谈工作
1.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邀请第三方平台对执法人员开展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操作培训,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平台操作,有利于日常监督检查中能及时发现查处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责任科室:交通执法队)
2.强化企业教育。利用每季度召开的道路运输行业工作例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传达宣贯,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责任科室:公航运中心)
3.组织开展企业约谈。 对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企业,必要时由交通执法队上报局运输安全科,由局运输安全科牵头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科室:局运输安全科、交通执法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的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工作方案内容,结合实际,全面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
各单位要强化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加强动态监控安全隐患排查,紧盯异常线索发现处置,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强化系统治理,压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以此次车辆动态监控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三管三必须”理念,将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车辆动态监控常态化治理,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附件: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分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