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1-15689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虎山街道 成文日期: 2021-10-27
发文字号: 虎街办〔2022〕5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99B-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虎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虎山街道办事处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虎山街道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 见》、《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及下属村(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和集体资产,是指街道办事处及下属村(社)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保障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六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原则。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街道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审议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 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八条 党建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根据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国有和集体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办法。

(四)负责国有和集体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 国有和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国有和集体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审手续。

(六)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专用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协调工作。

第九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日常账务处理、“资产云”系统操作管理、“政采云”平台管理、采购审批。

第十条资产保管、稽核与账目登记;资产财务账与实物账;资产保管与清查;对外投资立项申报与审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房屋及构筑物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及构筑物新增登记。凡自建、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或其他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或单项工程结算价达到 3 万元的已有房屋及构筑物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满足免报条件的除外),均须履行报增手续。新建或大型维修改造的房产在办理报增手续时,其价值按工程决算价登记;若有可单独计价的设备(如空调、电梯、门禁、热水器等)须剥离,设备需在设备管理部门报增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剩余价值报增房产。

房屋及构筑物维修改造工程决算价达到 3 万元,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办报增:

1、未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

2、未增加房屋及构筑物使用功能的。

3、房屋及构筑物改造费用较少,低于原值20%的。

4、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 临时建筑管理。临时建筑包括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油毡房、 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等。临时建筑免办固定资产报增。

第十三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党建综合办指定专人负责房产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及对外担保管理。各办公室利用房产出租、出借必须报党建综合办,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明确定价机制、完善租赁合同,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同时应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国有和集体资产对外担保。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街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党建综合办审核并按规定报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处置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国有和集体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交易应当通过 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以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禁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 交易系统之外机构以直接协议方式处置。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上缴。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 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其他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坚持科学合理、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得重新购置,若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由使用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综合办资产管理人员复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资产更新配置计划。凡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有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报批程序。

街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并编制预算系统。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采购报批程序。

1、各职能办公室填制《虎山街道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注明事由、申购品种、规格、数量、预算金额)→办公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党建综合办公室初审→主任批准→市财政局审批(财政管理办公室办理)→党建综合办公室采购(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品目,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资产必须经财政审批。

2、街道成立政府采购中心:由党建综合办主任牵头,财政管理办公室、党建综合办公室及相关办公室派员参加,必要时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机关的日常物资采购工作。街道纪工委全程跟踪监督。

3、采购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江山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执行。原则上通过“政采云”平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登记。各科室取得的办公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员负责人牵头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填写《衢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依据《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发票、采购合同、《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资料,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中进行登记,对实物进行编号,打印《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现场粘贴固定资产标签。资产管理员依据以上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科室应当及时登记并报财务入账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领用。各科室资产使用人提出资产领用申请,交由资产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使用人领取资产并在《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变更资产动态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党建综合办应当认真做好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 报损、核销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处置的程序如下:

(一)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提交财政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流程在资产与系统上进行处置申请。

(二)有必要时,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残值。

(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文件,拟定固定资产处置公告,包括处置内容、处置底价、展示时间和地点、报 名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应参照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有和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国有和集体资产评估包括: 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和集体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国有和集体资产评估委托。国有和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市招标入围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文件下达为准)进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八条国有和集体资产清查。党建综合办和财政办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本级政府工作需要,每月末进行财务对账,确保财务数据和资产云系统数据一致,每年由党建综合办资产管理人员和财政办共同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找原因,说明情况,汇总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经办人提交资产盘点报告,经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国有和集体资产报告。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和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和集体资产使用效益。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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