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2-15688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虎山街道 成文日期: 2022-10-27
发文字号: 虎街办〔2022〕5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99B-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虎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虎山街道办事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虎山街道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虎山街道办事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工程项目程序,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包括虎山街道办事处本级、各行政村(社区)由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土建、市政、 装饰、绿化、水利、市政配套(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等)等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维护养护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单项合同金额,区分为大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内容

大型项目

小型项目

工程施工类

100 万元以上(含)

100万 元 以 下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50 万元以上(含)

5 0 万 元 以 下的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

2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

(一)项目立项、审核及决策科学合理;

(二)项目招标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三)项目合同签署;

(四)项目建设过程控制有效;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程序到位;

(六)项目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合理有效。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集体讨论原则。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规模等按本街道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二)计划管理原则。对财政、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各项目需求办公室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财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职能办公室不得擅自决定或实施建设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在工程立项、招标投标、设计、 预算决算、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对建设项目进行规范性管理。

第七条 财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是总投资在 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审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审批重大工程价款支付、施工变更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八条 项目职能办公室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是:

(一)制定各自条线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计划。

(二)前期工作、立项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预算委托编制。

(三)招标工作,招标委托、招标文件审查、合同签订。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推荐购买服务对象。

(六)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并负责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材料汇总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鼓励各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有资质的代建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责任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资金结算、拨付和监管。

第十条 内审工作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档案统筹管理并按规定定期移交。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核、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 5 万元以上提交财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经讨论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

部门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汇总入库。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由项目实施部门进行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报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环评及可行性研究。1、项目建议书编制、审批。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拟定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改窗口审批。2、环评编制、审批。相关单位编制环评,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发改窗口审批。

(二)办理土地证。1、前往规划窗口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2、前往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3、前往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证。

(三)测绘及勘察。1、采用年度测绘入围单位进行地形测绘。2、直接委托(3 万元以下采用年度设计入围单位)或公开招标选择勘察单位开展地质勘察。

(四)初步设计。1、设计招标。市政类项目设计 3 万元以下可按照规定采用年度设计入围单位;其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认设计单位,25 万元以上(含)需前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2、方案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规划科进行审查。3、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修订并形成初步设计方案。

(五)概算编制、审核。1、设计单位根据审计方案进行项目估算,规划科审核。2、设计单位结合地质勘察结果和设计方案,进行概算编制,提交规划科审核。

(六)初步设计审批。将初步设计提交市发改窗口审批。

(七)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往规划窗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绘制施工图,提交审图单位审查。

(九)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往规划窗口办理。

(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清单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单项工程招标控制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要求送市评审中心评审;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职能办公室组织第三方开展评审(预算和评审不能同一代理机构),其中:单项工程招标控制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备案抽查管理,招标完成后1周内填写《预算审核情况备案表》;50万元以下项目市财政适时抽查,具体参照江财办[2021]318号文件。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

元以下的,通过街道平台公开招标。100 万元以上(含)的,通过市平台招标。

第十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商的委托。50 万元以下的,通过街道平台招标。50 万元以上(含)的,通过市平台招标。

第十九条   代建、勘察、设计、建立、检测等服务单位

的委托。25 万元以下的,通过街道平台招标。25 万元以上(含)的,通过市平台招标。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项目建设部门拟定合同,经办人提交合同申请,职能办公室负责人、法务审核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合同签署后,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凡符合小微权力实施条件的,可以按小微权力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准备。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准备。施工放样、人员配备、三通一平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联系单机制。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类沟通事项均采用工程联系单方式。联系单发起单位应规范填写联系单,明确联系事项及主送和抄送单位,收单单位应在收到联系单后及时予以回复。工程联系单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施工单位向监理、建设单位询问有关施工方法、 施工标准、试验标准、试验内容及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疑问等。

(二)施工单位请求监理、建设单位协调解决设备、材料及影响施工的外部条件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请求监理、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接口和施工交叉配合等问题。

(四)建设单位安排施工单位或队组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某些问题。

(五)设计单位请求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设计接口和设计配合等问题。

(六)施工、安装、调试及监理单位之间对在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进行交流、协商的问题。

(七)各单位之间进行的书面通知、请求等业务联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做好必要的文字纪录。

第二十四条  标后的管理。要明确标后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规范签订《履行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标后诚信履约承诺书》。具体按《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19]113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改变原设计的做法、功能、位置等现象。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业主单位变更。工程变更按以下工作程序审批:

(一)设计单位变更,由设计单位以书面材料与规范性表格的形式提出,总监理工程审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项目建设部门委派的专业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核算增、减造价,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后实施。

(二)施工单位变更,由施工单位以书面材料与规范性表格的形式提出,内容必须包括问题、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附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项目建设部门委派的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审核,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

(三)业主单位变更,项目建设部门委派的专业工程师以书面材料与规范性表格的形式提出,内容必须包括问题、解决方案等附件,造价工程师核算增、减造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

(四)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变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审核出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变更签证管理。工程变更通过后,需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审核,对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的审核和确认,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工程变更时已经确定工程量和结算价的,工程签证内容仅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在工程变更时无法确定工程量和结算价的,工程签证内容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依据对工程量、结算价和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工程签证必须提供以下依据:

(一)经审批同意并加盖项目建设部门章的工程变更资料;由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部门现场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参与计量并签字确认的原始数据测量记录(原件)。

(二)由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部门现场专业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合格证明资料(原件)。

(三)相关现场影像资料。

(四)施工单位提供的造价增、减清单和相关计价依据资料。项目变更不到之处参照《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江政发[2016]87号文件)。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启动验收程序标准。达到以下条件可启动验收程序: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内容所建成的建筑产品。

二、达到合同要求。

三、符合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工程内容对照验收规范进行初验。

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部件提出修整意见,并协助、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校核,确定正式验收日期。

二、正式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凡施工中有设计变更的要及时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果反馈。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校核、审定、签认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设单位确认,按项目类型和额度报财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返修直至保证结构安全,不影响使用功能。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签证同意交付使用的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结算、审计。竣工(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结算审计资料报职能办公室审核,职能办公室审核后送内审小组录入审计系统开展造价审计;有必要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职能办公室还应收集项目资料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章 工程款项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参照《虎山街道办事处收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支付,填报《虎山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应开具合法票据,与中标单位名称一致,加盖财务专用章,明确开户银行、账号。所有工程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以现金直接支付。

第三十三条 保证金管理。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按审计

结算价的1.5%预留工程保证金。所有预留款待质保期满验收合格或进行整改后提交申请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九章 后期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质保机制。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项目建设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质量问题处置。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建设部门应督促原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小修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按零星工程及时维修,较大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进行工程立项。

第三十六条 保证金支付管理。保修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会同项目建设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工程保证金付款手续。具体由项目建设部门填写《工程保证金付款审批单》,经职能办公室审核后,提交主任审批后支付。

第十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备案资料、施工合同、廉政协议、各类图纸、工程验收、项目审计、款项支付情况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人证明等其他资料。在工程建设项目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 30 天内,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应将上述资料移交项目建设部门归档并形成电子档案。项目建设部门以年度为单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十一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现场代表组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有与国家、省、县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虎山街道办事处所属村(社)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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