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3-15459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30 |
发文字号: | 江发改〔2023〕5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江山市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考虑规范办学成本上升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二、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外,各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三、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办班,执行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要求减免保教费。
五、保教费按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教育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