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3-15459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文字号: | 江发改〔2023〕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段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 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费、住宿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 学费标准。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统一调整为1200 元/生·学期。
三、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宿舍定员分别确定 收费标准, 具体设施设备和服务要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公办中等职校参照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中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具体管理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87 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 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执行。期末按实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代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1.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期收取, 不得跨学期预收。
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认定按《浙江省学生资助 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按照我省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要求,对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给予减免。
六、收费监管。 学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管理,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江山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pdf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山市教育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