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946W/2023-15404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发文机关: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6 |
发文字号: | -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资源费。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