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1-14875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机关: 峡口镇 成文日期: 2021-08-26
发文字号: 峡政发〔2020〕3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99M-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峡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峡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峡口镇

>政策解读<

为确保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12〕139号)、《江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市委办〔2012〕261号)和《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财政局江山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江农发〔2015〕1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建立机构

根据《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 江山市农业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江农发〔2015〕13号)文件指导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建立峡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成立江山市峡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镇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服务中心)主任,并确定一名农经员担任办公室(服务中心)副主任。配足配强票据审核员、代理会计、服务中心出纳,落实相应的报酬待遇。

第二条   代理会计、总出纳、村报账员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2)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健康的身体条件;

(4)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使用计算机,初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代理会计、总出纳不超过40周岁),再任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主职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三条   明确职责

1.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1)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纳入乡镇干部和村干部量化考核内容,形成强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合力。

(2)每半年至少1次专题听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加强“三资”管理的措施。

(3)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服务中心”工作力量。

(4)督促分管领导牵头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执行落实。

(5)落实“服务中心”场地,加大“服务中心”的硬件投入,配备扫描仪、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施。

(6)及时协调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担任“服务中心”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

(1)完善制度。牵头负责制定完善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细化村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村级工程款拨付、非生产性开支审批等操作细则,并抓好落实;督促本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制定完善本村的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2)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本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不定期牵头负责对辖区内各村财务的报账情况和财务逐笔公开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督促未及时报账和公开的村进行整改;每季组织对辖区内各村的财务凭证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票据是否规范、真实,抽查面不得低于30%;经常听取“服务中心”审核员、代理会计、总出纳的工作汇报。

(3)按照《江山市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监管办〔2012〕25号)等文件要求,牵头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各行政村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对低价长期出租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4)及时协调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制定完善本村的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公务接待、集体资产台账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2)负责票据审核,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并对代理会计记账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每月定期对各村入账的票据是否规范进行抽查,督促代理会计严格审核把关。

(3)督促指导代理会计和总出纳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好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严禁在管理费用(二级科目招待费)以外的其他科目下列支公务接待等支出,规避监管;规范凭证账册管理,每笔记账凭证、收支票据、转账支票存根必须逐笔对应,不对应的凭证要及时督促代理会计重新做账。

(4)对村级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村财务实行按月结报,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监督各村按照规定开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督促各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入及时入账;对“服务中心”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服务中心”主任报告请示。

(5)负责记录好本镇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台账。

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农经员工作职责:

(1)协助“服务中心”副主任做好本辖区“三资”管理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2)做好“服务中心”办公室的业务数据收集,建立各种必要的台账资料,重点做好线上管理工作。

(3)负责票据要素及佐证资料和附件资料审核,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并对代理会计记账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每月定期对各村入账的票据规范性进行抽查,督促代理会计严格审核把关。

(4)重点做好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管理工作。

5.“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结报的票据进行审核,加强对原始票据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把关,对票据不合规、证明附件清单缺失、联审联签不齐全、具体用途不明、村监委未审核通过、村民代表决议伪造的一律不能入账。代理会计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向“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报告请示。

(2)及时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及报表编制,并将“三资”管理等各种原始凭证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3)按相关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每月按要求将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在平台上进行公开。

(4)及时整理、装订票据凭证,输出相关会计账簿等资料。

(5)负责收入票据的保管、领用、审核;核对存根联、缴款单,审核转账票据等。

6. “服务中心”总出纳工作职责:

(1)凭已审核完整的《银行资金拨付批办单》开具现金或转账支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本职工作,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督促村报账员将收缴的现金三天内送存银行;保管好各种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业务委托书等,严禁出租出借银行支票、银行业务委托书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凭总出纳印章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办理银行业务,其中总出纳印章由总出纳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报账员保管。

(4)分村做好《银行日记账》,每月末定期与开户银行和村报账员进行对账。

7.片区领导、驻村干部职责:

(1)驻村干部督促村级财务严格实行逐笔、逐张联审联签。

(2)负责对所驻村的工程款、挖机款、误工工资(小工工资)等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督促所驻村建立完善的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台账,定期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等情况。

(4)村级工程项目:涉及上级有资金补助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核实审批签字;本村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由片长核实审批签字。

乡镇将参考“三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的成果,将“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乡镇干部、村主职干部、村监委主任、报账员等考核的绩效相挂钩。

8.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职责:

(1)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2)建立村级集体建设工程年初计划制度。每年需要实施的建设工程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并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报“服务中心”备案。要量力而行办实事,不搞盲目建设,原则上不允许举债搞建设。

(3)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及时解决、整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4)按规定接受村监委的日常财务监督。严格遵照上级“三年一轮审”的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9.村监委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重点是监督财务收支和工程建设的程序是否到位、项目内容是否真实、款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

(2)对每笔财务支出必须逐张、逐笔进行审核监督,并在每张支出票据上签字盖章;对每笔收入进行审查,主要核对记账联与存根是否相同,收入是否在三天内存入银行。

(3)监督村报账员对村级财务收支逐月逐笔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4)对挖机作业等工程建设要求全程跟踪现场监督,确保工程款、挖机款、误工工资(小工工资)等支出的真实。

(5)参与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等经营活动,督促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乡镇纪委和“服务中心”报告。

10.村报账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结算,记好《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各项收入一律使用“服务中心”领用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收入发生三天内足额上交开户银行的本村基本账户内,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2)对村级的各项支出票据进行初审,对无经办人签名、村监会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账。

(3)负责将村级收支情况按月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负责建立登记村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资产资源的明细台账。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会议和业务培训。

(6)每月按时进行结报账工作。

(7)未经乡镇“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到银行购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业务委托书等重要票据。

(8)对已开具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要及时办理业务,不得跨月办理。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定义

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集体积累资金、集体收入、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建设用地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款、回收的欠款、土地承包费、土地征用费、来自各种渠道的捐赠以及其他各项收入。

在保持各村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服务中心”分村设立银行账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全部所有资金的核算,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基金会、水利会、山林会、护林会等收支往来业务,实施集中核算和监督。各村不得私自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严禁将集体资金存入村报账员等个人账户。

第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

收入业务发生时,村报账员对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或转账。村集体收入提倡非现金结算,现金收入逐步由交款者向村开户银行直接缴存,凭缴款单开具收据。村报账员凡取得村级集体所得现金收入应在三天内缴存开户银行。一般情况下收取现金与收据开具日期相符,应避免收据开出现金没有收到的情况,村报账员向“服务中心”结报时,应将缴款单及收据存根报“服务中心”经办人审核。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严格支出管理

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账员日常零星支出从库存备用金范围内支付,单笔支付超过备用金数额规定的,应将支付票据(附村两委会议记录)作为凭证并填写《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明确款项用途、数额、支付期限、经办人,经村监委主任、社长签字,“服务中心”票据审核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实提取。报账时需将支出票据、《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和现金支票存根一并作为依据向“服务中心”报账。结账时未使用完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过三天,需使用时重新填写《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领取。凡逾期十天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票据需附加村两委会议记录说明情况,经“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报账。严禁向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先借款后报账;严禁跨期报销,凡逾期两个月以上的支出票据需要说明理由,经审核确认通过后才可报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支出票据必须取得由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村合作社长、村主任、村监委主任、村报账员不得代领代签其他人的款项。

从严把握现金支付范围,提倡非现金结算。支付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含村民误工工资)进行汇款转账支付,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结算。

第七条   严格库存现金管理

各村报账员库存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各村现金全部由村报账员保管,其他人一律不得保管现金。严禁出现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现象。

第八条  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支出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应向收款方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经办人应在支出票据背面注明用途及签名。报账员受理票据后应对票据合规性、合法性、要素完整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监委主任在票据背面注明“已审核无误”及签名,最后由社长在票据正面右上角签“同意支付”及签名。无经办人、无村监委主任、无社长签名的票据报账员不得受理,签名无同意表达或无日期的,报账员不得受理,无社长或财务负责人签名的报账员不得付款。对于正常合理支出业务发生后,社长或财务负责人、村监委主任无理由拒绝签字,视作违规履行职责。

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自行经办的开支凭证,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审核;一次性开支在2000-10000元的,由村级班子成员集体会审并附会议纪要,由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含)以上支付业务,除公开招投标有合同规定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村级班子成员集体审批并附会议决议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报账员将手续完备的票据交“服务中心”农经员审核,“服务中心”农经员将审核无误的票据交予总出纳办理现金或转账手续,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

第九条    严格报账程序

明确村报账员结报期限,每月26号开始为本月收支报账日,月底最后一日前需完成报账程序。村报账员每月应将本期收支票据整理整齐,编制好“现金及存款结报单”一式二份,随同收支票据、存款缴款单、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向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审核,代理会计及时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及报表编制。村报账员无故逾期两个月财务不结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报账员予以警告或建议所在村予以调整。  

第十条    严格会计核算

“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严格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与总出纳、村报账员、银行做好月底余额核对,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严格收款收据票据管理

严禁村报账员在市场上购买任何收据用于村集体收入开具发票,村集体使用收据必须为村报账员向“服务中心”总出纳申请领取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总出纳做好领用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一次领取多本收据,严禁使用完的收据存根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严禁转让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部保存。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五年。

第十二条  严格村级工程项目管理

行政村的投资项目,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对外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决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审批同意方可实施,村应填写《峡口镇(村级)小额公共资源特殊交易事项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市、乡镇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质量验收报告表、质保期满验收报告表、变更联系单、竣工结算书、审计报告应在支付工程款的相应时期附在发票后面。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村应填写《峡口镇村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审批单》,一律凭税务统一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单位支付,严禁向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实施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20%;超过原合同价20%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变更金额超过合同的10%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批;变更金额低于合同价10%的,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确定。工程增减必须有相应的工程联系单,并且相关程序到位,否则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用领条或者收据支付。

第十四条  严格征地补偿款支付管理

根据当期土地征用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和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服务中心”备查,一份交村报账员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提供给农户签字,待签字完毕后,交“服务中心”核对后入账。对零星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少的,经“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在备用金范围内用现金支付,补偿款原则上通过银行代理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得以存单形式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严格村干部报酬管理

各村要严格按照镇文件规定的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范围及其标准发放村干部报酬,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干部报酬。凡未经镇文件规定又无镇综合办的会议纪要许可的发放行为一律视作违规行为;凡实行村干部固定工资加考核的,除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外,一律不得发放误工工资。实行村干部报酬实误实记的,误工标准工值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每天不超过60元的标准执行。凡实行村干部报酬由村全额支付的,上级政府、部门发放的村主职干部、村监委主任报酬补助一律在收到日期后的两个月内缴回作村集体收入入账,逾期未缴村集体的,“服务中心”将催交名单报告镇纪委,由镇纪委责令上缴。村干部年终奖金由乡镇根据考核情况审批发放。除以上规定外,各村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干部补贴。

村干部报酬和村民零星误工报酬1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转账支付。村民误工报酬原则上实行一月一结算,并附误工登记单。

第十六条  严格办公会务费支出管理

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举行会务活动,应事先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项目、费用估算等),并取得领导书面批示同意,作为报销开支的依据。各级各单位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各村应量力而行、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和捐资。

第十七条  严格交通差旅费管理

村干部因公外出在本市内所发生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标准参照江山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①在本镇内开会办事实行交通差旅费固定补贴,其中大峦口、广渡、合新、同桥、柴村、地山岗、三卿口、新和、王村、枫石、双潭(11个村村主职100元/月、其他村两委成员及村务工作者按8折计算);定村、峡新、连丰、峡西、峡东、峡南、峡北(7个村村主职80元/月、其他村两委成员及村务工作者按8折计算)。②市内本镇外公务活动每天每人补贴30元,市外公务活动出差每天每人补贴100元,实行餐费补贴后不得按实开支餐费等相关费用。③公杂费衢州市内出差,有交通费票据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无交通费票据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衢州市外出差,有交通费票据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无交通费票据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公杂费减半。④住宿费浙江省内杭州市区每人每天限额400元、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天限额340元、北京和上海地区每人每天限额500元、省外其他地区请参照财政局差旅费管理规定每人每天限额340-500元不等执行。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时需附《村干部出差审批单》/《村主职干部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和相关凭证。已享受集体用餐或已经报销招待费的,不得领取补助。村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及住勤费实行当月结算,严禁次数合并、不分事由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开支标准参照《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财行〔2017〕606号)文件规定执行。

村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如防火、防汛、抢险、信访维稳等)确需租用车辆,应提前填报《租车审批单》,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相关用车记录。报账时凭税务发票及审批表支出。

第十八条  严格招待费支出管理

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各项工作检查、考核、验收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因村级公益事务确需招待支出应事先报请街道审批同意,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在村民家中用餐不得超过30元),村陪客不得超过3人。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时附审批单及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电视“三务”公开栏目等平台上进行公开。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

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报批手续《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请报告》、《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单》报镇农村集体“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入账。村干部个人未经乡镇组织部门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严格限额订阅报刊

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欠发达地区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除订阅党报党刊外,村集体需订阅其他任何报刊时,需凭镇综合办出具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村干部保险管理

鼓励村主职干部在职期间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村集体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助;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村集体可为村两委成员、村务工作者、村保洁员、防火队员、防汛队员等交纳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以上规定外村集体不得为村干部缴纳其他商业保险和任何村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明文规定的例外。

第二十二条  严格干部通讯费管理

村干部通讯费在职期间统一实行固定补贴,村主职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对其他村两委干部、村务工作者按不超过村主职干部的80%标准发放。实行通讯费固定补贴后,村集体不得再按实支付手机月租费、住宅电话费等通讯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村固定资产采购管理

采购办公桌椅、档案柜、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由村两委研究确定。采购金额单价3000元(不含)以下、单次批量10000元(不含)以下,村两委公开询价、集体决策、组织实施;单价3000元(含)以上、单次批量10000万(含)以上,需签订合同并组织验收,在政采云平台目录内,可参照政采云平台采购,同一物资成交价不得高于政采云报价; 政采云平台目录外,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报乡镇审批同意后,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村应填写《物资采购审批表》交镇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三名以上村干部组成的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严格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管理

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开展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前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向农民收取费用。要求公开程序到位、收费合理、审查规范、资金的运作去向明确。

第二十五条  严格村级公益宣传支出管理

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实际需求确定的村级公益宣传,由村相关工作人员询价比价,制作费用20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同意确定制作单位;制作费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确定,相关费用实行一事一结。报账时设计稿及制作内容清单作为附件与发票一起按照财务制度报销;制作费用10000元以上的,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确定,应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操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村级组账村管有薪酬发放管理

村民小组长、组会计员、组出纳员的报酬实行基本职务补贴和临时性误工制度,村主职干部不得发放。具体补贴标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商议确定,现职村干部成员兼任村民小组长、组会计员、组出纳员的,其基本职务补贴报酬不计入村干部报酬之内。相关报酬待遇由各村民小组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村民小组长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每个村民小组每年发放100元标准的基本职务补贴,非现职村干部成员兼任村民小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临时性误工,由相关村民小组另行支付。组会计员原则上每人每个村民小组每年发放100元标准的基本职务补贴,封顶总额1200元。组出纳员原则上每人每个村民小组每年发放80元标准的基本职务补贴,封顶总额960元。组账无业务的组会计员、组出纳员不得领取报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严格村级其他薪酬发放管理

3个月以上临聘人员按村实际情况,以岗定薪,对象为卫生保洁员、水电工、老年食堂工作人员等,由村提出岗位薪酬方案,按照村务决策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短期用工按农村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短期用工日工资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确定。单项目或单人用工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确定,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会议补贴发放管理

非村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人员参加社员代表会议等误工补贴按各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天60元。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发放会议补贴。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财产的登记

各村应设立财产、物资登记簿,报账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以及减少。库存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财产的处置

各村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大中型、大批量(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必须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填写《村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后上报“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本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严禁用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第三十三条  资产的承包与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产招投标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须依法签订合同,涉及租金收入的,应按时上交。经营性资产项目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定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集体资源。各村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与经营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投标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涉及租金收入的,应按时收缴。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规定事项

1.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服务中心”备案。

2.本实施细则由峡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峡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峡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