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4720614934/2023-12949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市征迁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4-10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4-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征迁事务中心

征求意见  

各被征收人:

2023年3月3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相关书面意见建议一份,现场及电话咨询150人次。现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点进行修改:

1.被征收人符合迁建安置条件选择路口村安置点迁建安置的,由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统一建设迁建安置住房,迁建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建筑造价11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相互结算迁建安置房建筑造价。

2.对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主动放弃迁建安置申请公寓安置(可转换“鼓励流通”),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在选房时可按优惠价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被征收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2-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4-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每人55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

第二种方式,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3.对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人(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1户计算),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可安置面积小于安置点公寓房设计户型建筑面积的,按就近上靠原则,可按优惠价增购至最接近的公寓房户型建筑面积。被征收户挑选两套及以上公寓房的,可按优惠价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取消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的规定。

4.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点第(八)、第(九)项的规定,现修改为本方案第十三点第(七)项、第(八)项。主动放弃建房审批资格选择公寓安置(可转换“鼓励流通”)、货币安置或两种安置方式组合安置的人员,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⑴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三点第(七)项规定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被征收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2-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4-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每人55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在选房时可按优惠价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取消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的规定。

“农嫁农”的已婚外嫁妇女,户口应当迁出而一直未迁出本村,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建房政策的,如选择公寓安置(可转换“鼓励流通”)只限安置其本人,其配偶及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

⑵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三点第(八)项规定的: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在选房时可按优惠价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转换为“鼓励流通”的,以确认的可安置面积可转换成相应金额,转换后的“鼓励流通”,被征收人可以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时用于抵付购房款。对“鼓励流通”的构成、定价、结算办法等进行规定。

6.公寓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对等部分按基本价1200元/平方米结算;增购公寓房面积部分按优惠价9450元/平方米结算。

7.公寓安置房配建的储藏室按22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如公寓房配建有地下车位,其中充电桩车位按43000元/个、普通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车位按30000元/个进行结算。

8.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涉及宅基地价值的部分,被征收人可选择按照宅基地评估价值安置,也可选择按照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按照宅基地评估价值安置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房屋总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签约腾空网格奖励)和宅基地评估价值构成。

被征收人选择按照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安置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房屋总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签约腾空网格清零奖励)和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其中,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可安置面积×(本征收项目安排的公寓房市场评估平均价格9450元/平方米-公寓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1200元/平方米)计算构成。

(二)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户的认定”,列为补偿安置方案第十点:

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

2.有建房审批材料。

3.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

4.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

5.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

6.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房屋按一户确认。

7.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分户手续,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奖励。

8.虽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安置。

9.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立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另一方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必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点修改为第十一点,对原第十点第(三)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修改为:

选择统一建设迁建安置、公寓安置(可转换“鼓励流通”除外)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到统一建设迁建安置房、公寓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自行建设迁建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至迁建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月止再追加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转换“鼓励流通”购买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购买期房的支付24个月(预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选择统一建设迁建安置、公寓安置(可转换“鼓励流通”除外)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24个月。

(四)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现修改为本方案第十三点第(七)项、第(八)项,对相关规定修改为:

1.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家庭,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父母须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女儿合并迁建安置,其他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公寓安置(转换“鼓励流通”)、货币安置或两种安置方式组合安置;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迁建安置,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公寓安置(转换“鼓励流通”)、货币安置或两种安置方式组合安置。

2.取消按本方案规定选择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已婚女儿,其配偶须将原村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到位,征收人对该处置到位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另行予以补偿安置条款。

3.增加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家庭,分家析产时,原则上应对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进行平均分割条款。

二、具体内容以发布的《江山市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清湖2022003#、2022006#、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特此通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